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医疗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江湖郎中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如何处罚

发布日期:2019-04-28    作者:杜红涛律师
    从2011年5月开始,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李某在湖南省桃源县某镇非法行医。2011年12月30日,李某为肖某治疗风湿病,肖某在服用了李某自制的6粒胶囊后,出现发抖等症状,并于当晚23时死亡。经鉴定,肖某系士的宁与马钱子碱中毒所引起的死亡。而李某的胶囊中也含有士的宁、马钱子碱成分。12月31日,李某被依法逮捕。
非法行医罪的量刑标准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李某还具有犯罪前科的量刑情节。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李某非法行医,造成被害人肖某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肖某在没有了解被告人李某是否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就要求其治疗疾病,对造成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法院酌定由被告人李某承担损失的85%即人民币126735元,其余损失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行承担。
故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合计人民币126735元,除已付的20000元外,还应给付人民币106735元。
二、非法行医罪的认定
(一)非法行医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1、客体不同。非法行医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而故意杀人罪所侵犯的客体仅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发生在非法从事医疗活动的过程中,而故意杀人罪的发生一般都不在医疗活动的过程中。
3、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体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对行为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对于违反医疗管理制度的行为,则是直接故意。后者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卓旭律所律师
天津南开区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齐志龙律师
天津和平区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