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的特殊情形及其应对
发布日期:2019-04-29 作者:110网律师
一、关于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与工伤相关的法律规范数量繁多,从法定分类角度来讲主要包括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文件、部门规章等。另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法律规范。全国范围内适用的与工伤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
行政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司法解释/
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统一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案件裁判标准”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请示的答复》(〔2011〕行他字第50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5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时间效力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焦作爱依斯万方公司诉焦作市劳动局工伤认定案件的请示>的电话答复》
部门规章
《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结合上述法律来看,实践中能够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11、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12、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13、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4、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5、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6、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7、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18、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19、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20、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21、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
2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二、工伤认定中的特殊情形
实践当中,企业对于特殊情形是否构成工伤容易产生困惑,下面将对于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对于工伤认定中的特殊情形逐一介绍。
1、上班途中受到暴力伤害的,不构成为工伤。
案情简介:杨某在某公司担任生产部经理。该公司员工蒋某被公司开除,其丈夫张某迁怒于杨某,并纠集他人在杨某上班途中将其殴打致轻伤。杨某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则认为杨某在上班途中受到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的范围,不认定为工伤。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分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杨某主张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理解应当进行合理延伸,其上班途中受到暴力伤害应当理解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但是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分析,杨某受伤虽然与工作存在一定的联系,但属于间接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而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当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应认定为工伤。
2、工作期间上厕所被摔伤,构成工伤。
案情简介:何某系某电路板工人。某日上班期间,何某被发现摔倒在车间旁的厕所不省人事,经送往医院急救无效死亡。何某父亲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认为何某是上班铃声响后未进车间而先到厕所小便,在厕所里不慎摔伤致死,与工作无直接关系,事发时何某虽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但并不是在完成本职工作中发生的意外摔伤,故认定何某上厕所与从事的本职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伤。何某父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分析:何某死亡原因为摔伤,而非突发疾病,故不应当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但是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上厕所”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员工的工作密不可分,故何某在工作期间上厕所摔伤可以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3、职工工作期间请假外出看病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工伤。
案情简介:江某生前系镇江金鹏电子有限公司职工,在工作期间因身体不适,向生产负责人请假去医院看病。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江某当场死亡。镇江金鹏电子有限公司为江某办理了工伤保险。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江某无责任。江某的丈夫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部门认为江某所受伤害不认定为工伤,江某的丈夫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分析:本案件出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职工请假外出看病期间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纪要》。该案在一审、二审过程中,法院均认为江某不构成工伤,后经检察院抗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定江某构成工伤。
上下班途中时间是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不仅包括职工正常上下班的途中时间,还应包括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途中时间以及因合理事由引起变动的上下班时间等情形。本案中,江某在工作中因身体不适无法继续工作,在公司没有医务室的情况下,外出请假看病,具有合理性和必须性,且江某请假目的是为了身体康复后继续工作,没有脱离与工作相关的实质,故应当认定其请假外出的时间属于因合理事由引起变动的上下班时间。
江某请假外出目的是看病,医院应为其第一目的地。从公司到医院应当视为其上下班途中的其他合理路线。
综上,江某受伤属于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4、员工公司食堂就餐食物中毒,是否构成工伤实践中存在争议。
案情简介:丁某生前是佛山某公司的员工。2015年7月21日,丁某在公司食堂吃完饭后突然晕倒,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近亲属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案件分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丁某近亲属主张,吃饭是正常的、基本的生理需求和下午继续工作的需要,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合理必要延伸,丁某的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法院认为,丁某受伤的时间属于休息时间,突发疾病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能视同工伤。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其中《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而验证的,视同工伤。故,在广州地区,员工公司食堂就餐食物中毒,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工伤。
5、工作过程中被热晕,构成工伤。
案情简介:德隆公司将承建的某路面施工项目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刘某,毛某经人介绍至该项目工地工作。某日,毛某在该项目工地铺设沥青时突然昏倒,经诊断为“职业性重症中暑(热射病)”。后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毛某构成工伤,德隆公司认为毛某不构成工伤,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分析:本案中刘某受伤时间为从事路面沥青施工过程中,受伤地点亦为工作场所,故其受伤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工伤情形。同时,毛某所患疾病为职业病,同时构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工伤情形。故毛某应当认定为工伤,德隆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6、上班途中因地铁站发生踩踏事件受伤的,不构成工伤。
案情简介:2015年4月20日,俞某在乘坐地铁上班途中,由于地铁站站台一名乘客晕倒引发站台内部分乘客奔跑而致其倒地被踩踏,肋骨、锁骨骨折。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认为俞某受伤的情形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俞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分析:根据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能够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是指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根据法律的表述和用意,该等伤害应当是指交通工具在行驶、运行过程中受到的伤害,而非其他因素造成的伤害。构成工伤要求交通工具本身与受伤结果直接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是在本案当中,俞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并非是交通事故,而是第三人的踩踏,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7、递交辞职信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工伤。
案情简介:唐某为某工厂工人,因工厂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唐某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辞职当天下班途中,唐某发生了交通事故,起诉工厂要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件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该条规定,在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劳动关系并未立即解除,而需用人单位作出同意员工辞职的意思表示,或者在三十天之后劳动关系解除。故在本案当中,唐某提出辞职后,唐某与该工厂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立即解除,其在辞职后的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亦应当认定为工伤。
8、私自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不构成工伤。
案情简介:章某系某轴承有限公司员工,上班时间从公司骑摩托车到学校接女儿回家,后从居住地返回公司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受伤。章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章某向法院起诉。
案件分析:章某受伤的时间为工作时间,但是其受伤地点并非在工作地点,受伤原因亦非为工作原因,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伤的情形。另外张某受伤的地点虽然为从居住地到公司,但是其受伤的时间并非上下班期间,故不能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
9、酒后乘坐摩托上班出车祸身故,构成工伤。
案情简介:刘某为一名装卸工。某日刘某下班回家吃午饭,饭后乘坐摩托车返回单位。在返回单位途中被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后认定刘某为醉酒状态,但在事故中无责任。刘某之妻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确认刘某死亡属于工伤。人社部门认为,刘某事发时系醉酒状态,其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刘某之妻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分析: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醉酒或者吸毒的,即使员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也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存在醉酒或者吸毒等情形即不能认定为工伤,还应当要求醉酒或者吸毒等情形与工伤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否则难为公平。在本案当中虽然刘某有醉酒情形,但是其醉酒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在交管部门的认定当中,刘某对于交通事故本身也不承担责任,故刘某应当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10、上班预备期突发疾病,视同工伤。
案情简介:陈某为某建设公司员工,上班时间为早上九点。在项目承建期间,陈某在项目工地内突发疾病,被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死亡时间为早上七点左右。陈某之妻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的事故“视同工伤”。某建设公司认为程某不构成工伤,诉诸法院。
案件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陈某死亡时间虽然为早上七点左右,与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有两个小时的间隔,但是考虑到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员工工作时间弹性相对较大,故应当将工作时间进行适当的延伸。陈某死亡时间认定为工作时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故陈某的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11、加班期间猝死,构成工伤。
案情简介:海南省海口市某中学教师于工作日的深夜在家中批改学生试卷,因过度劳累而突发心肌梗塞,经抢救无效确认死亡。单位因与海口市人社局关于中学教师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死亡产生争议,诉诸法院。该案经历了复议、上诉、判决撤销、再复议等程序,最终最高院认定此种情形构成工伤。
案件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在本案当中关键问题即在于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而职工为了单位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在家加班工作期间,自然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也正因如此,中学老师在家加班工作,目的为为了完成岗位职责,故也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正因如此,该中学老师在加班之后猝死应当属于工伤。
三、企业应当如何应对工伤?
当员工发生工伤时,企业并非只需申请工伤认定,而是有很多工作需要推进,下面进行简要的介绍。
企业工作
依据
注意事项
送员工就医
-
-
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需要负担员工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
时限
支付员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按照《条例》规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限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停工留薪期最长为24个月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同
报销工伤医疗费
-
-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受伤情形可能在所难免。不同的受伤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需要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准确的判断。一旦员工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应当做好相应的应对准备,积极处理工伤后续事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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