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抵押贷款后出租抵押房产,借新还旧重新办理的第二次抵押不得对抗租赁。
发布日期:2019-04-29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件来源:《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2016年第7期。
10“借新还旧”属于“流动资金”贷款用途的范畴,保证人不能免责。
裁判要旨:企业流动资金系相对固定资产而言的企业资产,包括企业用于支付工资、购买原材料、偿付债务等的现金款项。
担保人同意为债务人“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债务人将借款用于支付到期债务,并未超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担保人在本案合同中笼统地承诺为债务人“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未对借款用途加以限制,后以新贷偿还旧贷为由主张免除保证责任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霞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先锋支行)、湖南金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帆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7)民二终字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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