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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是否需要承担医疗报销损失

发布日期:2019-04-30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患病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23条、第60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均属于用以解决社会不同群体、群众发生医疗行为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
用人单位应否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是国家社会保险征缴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的行政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社保损失,必须满足“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损失”三个条件。
当然了,也有的案件是打赢官司的,一般都需要劳动者委托仲裁委或者法院向当地的社会保险中心申请调取其出具的《关于医疗费用报销的说明》来进行裁判医疗报销损失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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