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婚姻纠纷常见法律问题集锦(二)

发布日期:2019-04-30    作者:万林律师
七、离婚后,继子女或养子女由谁抚养?
1、关于继子女。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2、关于养子女。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而在《收养法》施行之后,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再存在事实收养关系。养父母离婚后,双方均仍有义务抚养养子女,按照上述子女抚养问题的确定方法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八、子女抚养权能变更吗?
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变更通常有两种情况:
1、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2、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对于第1种情况,如果变更抚养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则应准许双方协议。对于第2种情况,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准予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九、离婚了,该给孩子多少抚养费?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区分以下几种情形: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工作单元有年终奖之类的也当计入总收入后按月等分。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原则上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十、子女抚养费要给到什么时候为止?
1、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2、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十一、关于成年子女索要高校学费的问题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很显然该条司法解释将尚在大学就读的成年子女排除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之外了。大学教育并非义务教育, 接受高等教育,是一种智力投资和就业投资。这项投资的直接受益人是子女自己,依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子女应为自己的预期可得利益作出相应的付出,即自己承担继续深造的费用,因此负担大学费用不应成为父母的法定义务,其目的是鼓励成年子女勤工俭学, 凭自己的劳动收人完成大学教育。
十二、物价上涨了,可以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吗?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张月明律师
海南海口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