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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能否以车辆未年检为由拒绝赔偿?

发布日期:2019-04-30    作者:李海律师
国家对机动车实施强制安全检测

目的是保证机动车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防止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
如果未年检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行为人驾驶的车辆未年检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的,保险公司不能以事故车辆未年检而拒绝理赔。
裁判规则


1.车辆未年检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的,保险公司不能拒赔——张某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驾驶的车辆未年检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的,保险公司不能以事故车辆未年检而拒绝理赔。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2.保险公司以非营运机动车未按时年检为由提出不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李某诉陆某、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2014年9月1日起,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令试行新注册非营运小微型机动车6年内免年检制度。保险公司以机动车未按时年检为由提出不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不应被采纳。

案号:(2016)沪71民终20号
审理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3月30日第6版


3.保险事故系投保车辆未按规定年检车辆性能不合格所致,保险公司可拒赔商业三者险——戴天福诉陈春火、王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保险车辆未按期年检,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如保险事故的发生系投保车辆未按规定年检车辆性能不合格所致,保险公司可依保险合同的约定拒赔商业三者险;如投保车辆未年检并非有效促成出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则保险公司仍应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福建审判参阅案例2015.02


4.保险公司不能拒赔明知没有年检而承保的机动车——丁永庶诉林洪、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金科电子玩具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支公司保险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保险机动车在投保时已连续几年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检验,保险公司没有对该车的情况进行审核,也未尽到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接受其投保,从而导致依据双方签订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十款的规定,投保人在交付保险费后无法得到任何赔偿。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主张根据该合同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显失公平,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2年第2期
司法观点


机动车未年检仍应予以赔偿的法理解析
发生保险事故时事故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检,关于设置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可从两个角度考察。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该免责条款是对投保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保险人通过附加“按照规定办理安全技术检测手续”的义务限制被保险人的权利,其本意应当是减少存在安全隐患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从而增加自身的保险风险;从国家强制机动车安全检测的角度考察,设立机动车强制检测的目的是保证通行机动车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要求,防止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通行对他人造成损害。因此,现行机动车管理规定,车辆每次检验合格后过了一个存续期,就需到公安机关再进行年检。
诚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年检会增加风险发生的概率,但也不必然表示机动车一定存在安全隐患,故保险免责条款的设置应当公平合理。所设置的保险免责条款应包括两方面的免责事由:一是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二是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检验不合格。从保险精算基础考察,机动车检验不合格显然会大大增加风险发生的概率,保险人将其作为免责事由具有合理性。但对于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而言,因为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并不一定增加风险发生的概率,故将其作为免责事由有以偏概全、矫枉过正之嫌,应当对其适用加以合理的限缩
具体而言,确定保险人是否免责应以保险免责条款的规定为基础,结合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是否明显增加了风险发生的概率为标准加以衡量。如果公安机关在事故发生后经检测认定车辆发生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则保险人可依据该项免责条款拒赔;反之,如果公安机关在事故发生后经检测认定车辆发生事故前并不存在安全隐患,则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摘自《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精析》,夏克勤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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