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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中强拆后价值损失计算

发布日期:2019-05-04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原告房屋位于改建工程项目红线内,被告未按照法定程序对原告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被告xx县人民政府强拆行为因程序违法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价值损失452540元;搬家费1210元;室内物品损失21027元。每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应907.5元,自房屋被强拆之日计算至实际赔付之日。
【关键词】征收拆迁,赔偿责任,确认违法,惩罚,救济
一.引言
违法强拆后价值损失计算,应能体现对原告的救济和体恤,也应能体现对违法行政主体的惩罚和警示。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郭某某与xx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2018)xxx行赔初xxx号”。
二.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某系xx县xx乡xx村村民,其在xx县xx乡xx村拥有房屋一处。该房屋位于G343xx至xx段公路改建工程红线范围内。2017年4月11日,xx县人民政府依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3)xx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制定并下发了《xx县G343道路建设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被告于2017年8月23日将其房屋强制拆除。原告郭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作出(2017)xxx行初xxx号行政判决,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向被告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三.裁判结果
原告房屋位于G343xx至xx段改建工程项目红线内,被告xx县人民政府强拆行为因程序违法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2019年3月11日法院判决,责令被告xx县人民政府赔偿原告郭某某房屋价值损失452540元;搬家费1210元;室内物品损失21027元。每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应907.5元,自房屋被强拆之日计算至实际赔付之日。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其在xx县xx乡xx村建有合法房屋。因G343道路建设项目,被告对原告房屋进行征收。因补偿标准较低,原告未与被告达成补偿协议。2017年8月22日,被告组织工作人员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被告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直至诉讼之日,被告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二)答辩意见:被告依据xx省发改委批复、xx市人民政府文件进行G343道路建设项目征收工作。在本案涉及的xx县xx乡xx村,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了测量统计。在拆迁之前,已与大部分被征收户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3)xx号文)所规定的标准签订了补偿协议。因原告要求的补偿标准较高,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被告愿意按照补偿方案所确定的标准对原告补偿。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三)法院认为:因原告涉案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仅以合法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计算涉案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价值损失,未能实现对原告郭某某的救济和体恤,也未能体现对违法行政主体的惩罚和警示。出于警示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及时纠错、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之考量,针对原告郭某某所提涉案房屋价值损失的赔偿请求,且原告郭某某本村民组已经没有宅基地,为保护原告居住的权利,法院酌定在合法征收应给付补偿标准的基础上上浮70%,作为对被告违法强拆房屋之惩罚。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祖宅被直接认定属于废墟,以消除安全隐患的名义被拆除。2.征收拆迁:木器厂系依许可合法建设,原告的相应物权应受法律保护。3.征收拆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可以提起行政赔偿。4.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是自愿达成的合同,对拆迁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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