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赔无证据保险公司被判向客户理赔361000元
中国法院网讯(曾庆朝张庆燕)居住在中国四大古衙之一的河南省内乡市民张义红,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为人保财险南阳分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出险后,竟被该公司以司机无运输资格证为由,拒不赔偿,被受害人一怒之下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令该公司向受害人姚书云、唐光秀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略)元,并承担上诉费5800元”的终审判决。
2017年12月19日16时许,市民张义红驾驶大型汽车与市民张星剑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刮擦后,面包车与相对方向姚书云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62岁的市民姚书云、和62岁的唐光秀受伤及三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张义红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星剑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姚书云、唐光秀无责任。
姚书云受伤后即被送往南阳南石医院等七家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97天,花医疗费(略).44元。经法医鉴定姚书云双下肢瘫痪属二级残疾。唐光秀受伤后住院花医疗费8515.51元。在住院期间,因张义红事故车在人保财险南阳分公司投有强制险,该公司向姚书云垫付53000元,向唐光秀垫付7000元。张星剑向唐光秀垫付费用共计1000元。
张义红的大型汽车在人保财险南阳分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为(略)元外,还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3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小型面包车所有人为张星剑,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南阳支公司)投有强制保险。
然而,当受害人姚书云及唐光秀躺在病床上委托亲属去找人保财险南阳分公司理赔时,遭到了该公司的拒赔,理由是肇事司机张义红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经其亲属再三解释说,张义红有无道路运输资格证,与她们受伤保险理赔是两码事,可是该公司仍一推了之。
由于该公司拒赔,于是2018年10月20日,姚书云及唐光秀在律师的法律帮助下,一纸诉状将人保财险南阳分公司、肇事司机张义红、张星剑及张星剑车辆投保单位平安财险南阳支公司一并告到了淅川县人民法院,请求法庭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一切经济损失80万元。
2019年1月10日,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义红的大型汽车在人保财险南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小型面包车在平安财险南阳支公司仅投保了交强险,故人保财险南阳分公司和平安财险南阳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向姚书云、唐光秀承担赔偿责任,因张义红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星剑负事故次要责任,故超出部分由张义红承担70%责任,张星剑承担30%赔偿责任,因张义红驾驶的大型汽车在人保财险南阳分公司投保了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故人保财险南阳分公司应替代张义红向姚书云、唐光秀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张义红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故姚书云、唐光秀应当按照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遂判决:一、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人保财险南阳分公司十日内赔偿姚书云损失(略).81元;赔偿唐光秀损失1551.19元。二、被告平安财险南阳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姚书云损失(略).57元。赔偿唐光秀损失1616.43元。三、被告张义红赔偿姚书云损失74907.05元。被告张义红赔偿唐光秀损失1890.83元。四、被告张星剑赔偿姚书云损失(略).27元。被告张星剑赔偿唐光秀损失2782.39元。
2019年1月11日,一审判决下发后,人保财险南阳分公司经理吴文光不服,请求上诉。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张义红当庭提交了《道路运输资格证》,并经人保财险南阳分公司代理人上网查询属实。为此,南阳中院认为张义红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人保财险南阳分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免除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责任,与事实不符,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张义红所有的大型汽车在人保财险南阳分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险(三者险),人保财险南阳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减轻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即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向投保人张义红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张义红对此也不认可,故该条款对张义红不产生效力,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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