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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方向盘交给别人 不小心可要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9-05-05    作者:张梅律师
一直以来,很多人都有一种误解,那就是车辆出借后出现事故,车主都要承担责任,这实际上是十年前的老黄历。2009年《侵权责任法》颁布,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也就是说,小李虽然是车主,但是造成事故的是小武,小李没有过错并不承担责任,这体现出一个什么样的法理呢?


《侵权责任法》引入的理论叫做“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理论”。所谓“运行支配”,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机动车之运行的地位”,再通俗一点比如正在开车的驾驶员,方向盘在他手里,车辆起步、拐弯、倒退都归其控制。而所谓“运行利益”,一般认为仅限于因运行本身而生的利益,比如拉货能够得到运费。在交通事故中,谁掌握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谁就要承担责任。

可别小看了这个理论,依据这个理论在“车辆出借”、“车辆套牌”、“履行职务”、“驾驶培训”、“试乘试驾”中发生事故时,可以分清车主与驾驶人员的责任。比如在驾校培训时,学员如果开车发生了事故,对于普通人来说,可能觉得方向盘在学员的手里,他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可事实却不是这样。按照“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理论”,驾校老师脚下也有一个刹车,他应该能够控制车辆,这就是运行支配。而学员练习开车,要给驾校支付费用,驾校获得了运行利益。而驾校老师是驾校的雇员,属于职务行为,九九归一应该由驾校承担责任。如果教练有过错,驾校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教练追偿。


“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理论”有一般情况,也有例外情况。大兴法院曾经审理过这样一个案件。林某某借用某服饰公司的客车,因为驾驶不慎,撞上了两名行人,其中伤仲不治。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认定,司机林某某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法院经过作出判决,林某某承担百分之60的赔偿责任,服饰公司也要承担百分之40的赔偿责任。那么作为出借方的服饰公司为什么要承担责任呢?原来经过鉴定,服饰公司的客车灯光发光强度不合格,以至于林某某没有看清行人发生事故,与此次事故有因果关系。而法院判决的依据正是《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让车主明确什么情况下,可以把车辆出借,什么情况下不可以出借,最高院专门在《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列明了相应的情况,第一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承担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依据这个规定,当你把车辆借给朋友使用时,一定要查明车况,并且要了解朋友究竟有没有驾驶证(驾驶证被暂扣和吊销都算没有驾驶证),还要了解下朋友有没有喝酒等违法行为,否则除了事故车主也是要承担责任的。古人说“苛政猛于虎也”,很少有人知道,在现实生活中,车辆是除了枪支、管制刀具外,最大的危险源。这是因为车辆一旦行驶起来,其动能是巨大的,一旦酿成事故,非死即伤。而控制住这头猛虎的方法就在每个驾驶员的手中,套用一句标语“手握方向盘,绷紧安全弦”,这绝对不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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