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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的计算方式

发布日期:2019-05-07    作者:刘琬琳律师
 一、工伤保险赔偿的计算方式  1、医疗费  计算标准:医疗费=治疗费 药费 住院费等费用
  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康复费  参照医疗费
  3、伙食补助费  计算公式:伙食补助费=X元*X人*X天
  4、交通食宿费  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与食宿费,计算公式为:
  伙食补助费=X元*X人*X天
  食宿费=X元*X人*X天
  交通费(火车、动车组、客运汽车)费用凭据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5、护理费  计算公式:
  (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二)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误工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二、哪些情形可以申报工伤?  只有符合一定的工伤认定条件才可以申报工伤,否则即使申报也无法认定为工伤。具体的条件为: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工伤保险特点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6、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
  商业意外险提供的则是工作和休息时遭受的意外伤害保障,优势体现为时间、空间上的广度。比如上下班途中遭遇的意外,假如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可以由工伤赔偿,其他情况的意外伤害则不属于工伤的保障范围。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决定》对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修改,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同时还规定了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赔付方面,医疗费用通常是由工伤保险先报销后,商业保险扣除已赔付部分对剩下的金额进行赔偿。身故或残疾保险金则是分别按照约定额度给付,不存在冲突现象。通常建议将商业意外险作为社保的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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