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并未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应根据证据情况进行认定
发布日期:2019-05-08 作者:蒋艳超律师
欠条并未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应根据证据情况进行认定——曹祥才诉北京财满柒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欠条以一定的基础合同关系为前提,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凭证,对基于同一基础合同关系而产生,欠条并未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应根据证据情况进行认定。在无直接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依据出具欠条时该债权是否处于应予清结状态,进而推定出具欠条当时双方对该债权是否已予以确认、变更或消灭。由此,也决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
案号:(2012)朝民初字第326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2期
4.欠据是否具有债权凭证的证明效力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王洪亮诉苗梅民间借贷案
本案要旨:当事人出具的欠据是否具有债权凭证的证明效力需要当事人履行举证义务,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号:(2012)齐民一终字第70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借款担保纠纷》,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01.20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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