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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来的正义还是正义

发布日期:2019-05-08    作者:程智华律师
正义,一个极具感染力的词汇。古往今来,人们总是乐此不疲地谈论它,争辩它。而关于它的定义,即使是放在悠远的历史长河中,也是众说纷纭。站在各自的角度,立足于各自的领域,对它的解释和理解始终是莫衷一是。例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正义就是社会中各个等级的人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而亚里士多德相信平等就是正义。再说我们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正义,说的就是“仁”“礼”还有“秩序”。
      那么在法学领域,正义究竟要如何定义?正义的标准又是什么?正义的实效如何界定?正义果真是有时间限制的吗?
关于正义的讨论很多,而随着学术研究的范围扩大,分工细化,司法实践的一步步探索,有关“迟到的正义”的讨论 也掀起了热潮。有一句话是:“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那么迟来的正义是否依旧是正义呢?
      毋庸置疑,两种观点——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迟来的正义还是正义。
英国有一句法谚:“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即“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它体现的是对司法程序正义而非实体正义的格外强调,意思是说,即使司法裁判的结果是公正的,如果过迟做出裁判,或者过迟告知当事人,程序上的不公正将会使裁判成为非正义的。最大的司法正义理应是司法制度的正义,即基于保障人权和限制权力的普遍道义而形成的司法制度。通俗地说,如果一个案件起初被误判,产生了不公正的结果,造成了对当事人不公正的亦或是无法挽回的损害,若干时间后,审判重新启动,最终使裁判结果归于正义。按上述观点来看:这样的“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的。不得不说:这种现代社会主流的正义观却是基于“功利主义”的一种正义观。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将功利主义的正义观概述为:“如果社会主要体制的安排获得了社会全体成员总满足的最大净差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井井有条的社会,因而也是正义的社会。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是谋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社会的幸福由个人的幸福构成,之所以迟到的正义被人们认为最终是非正义,也正是因为正义在真正到来之前就损害了个人的幸福或是多数人的幸福。
     就如去年的“聂树斌案”,1995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河北省广平县人王书金被警方抓获,他供述一起“1994年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决定将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经过四次复查延期,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使错判的案件最终还是实现了正义。然而这种“迟到的正义”在多数人看来是没有意义的,并不是真正的正义。原因有二。第一,多数人认为,聂树斌已经被错杀,其生命已经无可挽回。伴随着的是对其名誉的损害,对其家人生活的重创。种种无法弥补的伤害已经作为了不公正审判的牺牲品。在一切后果都造成之后,即使错判案件得到纠正,也已经没有任何实质上的意义了。所以这种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第二,作为一起“冤假错案”,其程序正义被破坏,且带来的裁判结果是非正义的,这是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弯路,也是对法治社会的一种损害。所以这种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而通过上述两种原因,我们不难看出,宏观上双方都站在对社会利益的保护的角度上想问题。第一种是站在道德层面追求聂树斌个人及其家人的幸福,而第二种是站在社会层面追求法治社会中多数人的幸福。而个人的幸福对于社会总体的幸福又是极其重要的。归根结底,双方都是在谋求多数人的最大化幸福,都属于“功利主义的正义观”。
然而,抛开功利主义,在我看来,正义是没有时间限制的,迟来的正义依旧是正义。
首先,正义本身作为一类评判标准,它所评价的就是最终是否带来公正和有效平衡。我们所谈及的“迟到的正义”,尽管在其时效性上,正义的到来确确实实存在延迟,但不可置疑的是,正义最终是到来了的。“迟到”——可以说仅仅是作为正义的修饰词。也就是说,公正的裁判结果以及案件的实体正义不会因其延迟来到而有丝毫质的改变。再进一步,我们可以做个对比。将由于“迟到”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社会危害与永无止境的不公正结果对比,显而易见,后者更为严重。当然,已经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也极为重要,它将为以后的案件审判提供有效实在的经验教训,而相比之下,带来法律事实上的公正理应是要放在首位的,同时这也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一方面。
     再者,正义能够突破“迟到”的障碍,最终来到,不可否认是制度进步的结果,是人类在探索过程中对已有缺陷的反思和自我纠正。在这样的努力和进步之下到来的正义,即使迟到,也应该被认定为是正义的。因为此时评价是否正义的标准不再是大多数人的最大化幸福,而是整个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有着不同的历史阶段特征,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社会中,不同的社会经济背景也孕育着不一样的制度。苏力先生在文章《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中说:“任何制度针对的都是常规问题,有常规就有例外,而制度恰恰无法处理那些常规之外的问题。”所以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其制度存在缺陷也是必然的。我们以历史回望者的姿态来看,在那样的存有缺陷与不足的制度下,由于一些常规之外的问题的存在,有些非正义其实是无法避免的。举例来说,在我国的文革时期,在社会主义新政权还未稳固的背景下,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党中央错误地估计了党内形势,批斗了大批知识分子和领导干部,制造了不少冤假错案,其中就包括“史上最大冤案”——刘少奇冤案。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党中央着手进行政治路线上的拨乱反正,同时大刀阔斧地平反文革时期出现的冤假错案。1980年2月,会议决定撤销八届十二中全会枉加给刘少奇同志的“叛徒、内奸、工贼”的罪名和把刘少奇同志“永远开除出党、撤销其党内外一切职务”的错误决议,恢复刘少奇同志的名誉。并给因刘少奇案件而受株连的数万人平反,彻底纠正了这起建国以来最大的冤案。从1968年到1980年,这是段艰辛的旅程,最终的正义迟来了12年。12年间,不断犯错,不断反思,不断纠正,制度的缺陷慢慢得到填补,民主法治也得到较大发展,真正的正义以一种迟到的形式到来了。
     又如上文所提到的聂树斌案,该案在重新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过程当中,采取异地复查的方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证据裁判的原则进行复查再审。这与此案的原审判决大大不同。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原办案程序存在明显缺陷,严重影响相关证据的证明力,且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错判。通过原审和再审的判决,我们不难发现:制度在成长、在发展。不成熟的司法制度带来不公正的审判,而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司法改革的深入,制度不断成熟完善,真正地正义也随之而来。
      又如类似 “平冤昭雪”的另一个案子——呼格案。1996年,呼格吉勒图以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在当时的案件侦查当中,警方急功冒进,涉及刑讯逼供及诱供,致使真相掩盖。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写道:“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新一轮司法改革推进中,2014年11月20日,呼格案进入再审程序,最终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审判决呼格吉拉图无罪。无疑,呼格案的平反纠正了司法体系中的不规范问题,同时也为司法改革深入提供了新任务——禁绝刑讯逼供。不得不说,这样“迟到的正义”为司法制度的进一步成熟提供了契机,而司法制度的缺陷反思与纠正又直接推动了最终正义的到来。
     柴静在记录她从事新闻职业历程的书中写到:“我试着尽可能诚实地写下这不断犯错、不断推翻、不断疑问、不断重建的事实和因果。”人的思想是这样,我们的制度也是这般。从不完善到逐渐成熟,从犯错到纠错,从非正义到正义,这都是一个过程,为“迟到”提供些许时间的过程,而这个过程也正是使人类进步所要做的宽容与让步。
     迟来的正义还是正义,因为反思需要时间,但反思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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