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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者被抓后,对于从其住所查获的毒品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9-05-09    作者:池万浩律师
据中国法院网讯,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案件被告人杨某向他人贩卖毒品0.6克,被抓获之后公安机关在其身上及家中搜出13克毒品,最终湘东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年。那么问题就来了,杨某只是贩卖0.6克毒品,对于从其住所查获的毒品为何也要计入在贩卖毒品数量中?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18日发布的《武汉会议纪要》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让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包括以下两点:
第一,行为人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抓获的,对于从其住所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应当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但确有证据证明该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或者并非其所有的除外;
第二,行为人对该部分毒品实施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之所以作此规定,原因在于,行为人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抓获的,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本须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贩卖才能认定为贩卖的毒品。鉴于毒品犯罪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且行为人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抓获的,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大多是用于贩卖,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降低证明难度,该条规定采用了事实推定的方法。即根据行为人贩卖毒品的事实和从其住所等处查获毒品的情况,推定该部分毒品是其用于贩卖,但允许行为人提出相反的证据推翻推定,反证包括有证据证明该部分毒品是行为人用于治病、代他人保管、为他人窝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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