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产权人之一,拒绝全额缴纳物业费
发布日期:2019-05-09 作者:丁嫣律师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被告负有全额缴纳系争房屋物业费的义务。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物业管理公司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3,067.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蔡某负担。
律师说法:房屋的产权人之一,负有全额缴纳物业费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就本案而言,原告物业管理公司为被告蔡某提供物业服务,应当支付报酬。被告以只为房主之一为由,拒绝承担全额费用是不应当予以支持。被告蔡某亦为系争房屋的产权人之一,负有全额缴纳系争房屋物业费的义务。被告在全额支付物业费后,可以向其他房屋共有人追偿。
以上就是关于“房屋的产权人之一,拒绝全额缴纳物业费”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房屋的产权人之一,都负有全额缴纳物业费义务,缴纳之后享有追偿权。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文章均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以合同相对性成功抗辩合伙合同违约
- 合同风险防控的六类60个要点
- 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 装修未按约定使用金丝楠木 家具厂被判三倍赔偿
- 如何让守约方完胜!
- 消极履约只会增加自身违约成本,成为对方解约的出口!
-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配偶是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续签租房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雷同投标划不来,赔了保证金又失信誉!
- 婚前安置房的赠予能否撤销?
- 认证机构回复的电子邮件,证明数字证书造假,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本诉和反诉均获得胜诉,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委托人获得完全胜诉。
- 买了私教课程不想继续上了,能否要求经营者将剩余课程费用全部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