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因非用人单位原因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9-05-09    作者:张梅律师
  案例:
    某公司职工刘某,此前就职于A市草坝火电厂。草坝火电厂因破产原因,一直拖欠职工养老保险费用。根据A市人民政府规定,草坝火电厂职工保险账户暂时予以冻结,故某公司目前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应刘某要求,拟将社会保险中单位应缴费部分款项计入其工资,并随工资一起发放给刘某本人,直到其社保账户可正常缴纳或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为止。某公司经与该职工协商,拟要求刘某出具《劳动者不够买社保承诺书》,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前述案例在公司劳动人事管理中有一定的普遍性,故有必要对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主要风险进行梳理,并就案例中涉及的确因非用人原因导致的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处理提出相应建议:
    一、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即负有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法定强制性义务。
    二、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风险分析
    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主要存在如下风险:
    (一)行政责任风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履行社保费用缴纳义务的,社保部门可以责令限期缴纳补足和罚款等方式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理。
    (二)若劳动者发生工伤需承担相应工伤赔付义务;女员工生产的,需承担相应生育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除依法应当承担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赔付项目(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等)外,还应承担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劳动者可能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未依法足额未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致使其无法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能据此要求赔偿损失。根据目前成都市的司法实践,一般参照已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应当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确定认定具体损失。
    (四)造成劳动关系不稳定,可能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可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因非用人单位原因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解决建议
    目前,对因非用人原因导致的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承担,并未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我们理解,根据承担法律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过错责任),前述行政处理、要求社保待遇损失赔偿及解除合同后经济补偿等责任,均应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为条件。也就是说,若用人单位对未足额缴纳社保不存在过错的,不应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无过错原则,且实践中亦存在非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购买社会保险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付义务的案例,故我们认为,未购买工伤保险待遇过程中,某公司主张不存在过错无法免除某公司的工伤赔付责任。
    据此,针对前述非因用人单位原因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风险,我们建议:
    1、就可能存在被社保部门责令限期缴纳补足和罚款处理、要求社保待遇损失赔偿及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的建议。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鉴于此,确因非用人单位原因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员工就无法购买社保事宜进行书面说明,明确其知悉未缴纳社会保险系因保险账户被冻结等法定事由,确定社会保险中单位应缴费部分款项先行扣除,待其社保账户可正常缴纳时,应及时补缴相关款项。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劳动者单方承诺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应认定此类约定或承诺无效。故我们建议,在出具的前述书面说明中,应着重对未缴纳社会保险系因保险账户被冻结等法定事由进行说明。
    2、就可能承担工伤等经济赔付的风险建议。
    承前所述,用人单位主张未购买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无法免除赔付责任。据此,为最大限度地规避此风险,建议可与社保部门协调是否可为为员工单独缴纳工伤等保险。若确无法单独购买的,亦可考虑为员工购买意外险等商业保险保险,最大限度降低因工伤等导致的赔付风险。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