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函作用
发布日期:2019-05-10 作者:李丹律师
律师函种类很多,根据所要解决的问题及所要达到的目的,可以分为几种:
1、敦促性质的,主要是为了敦促第三方及时履行义务,如为了催要账款发送的催款律师函;
2、敬告性质的,主要是为了制止或防止某种行为的发生或继续发生;
3、征询性质的,主要是为了询问或了解相关实施和法律,请求第三方给予回复;
4、答复性质的,主要是为了回复第三方的征询意见,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对商事活动中的有关问题从律师专业的角度进行回复;
5、公示性质的,主要是为了澄清或告知有关事实,比如声明函等等;
6、其他律师函。
律师函是律师事务所所发出的,不具有任何强制效力,但是由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特殊地位,律师函的作用是一般的商务函件所不能相比的。收到律师函的人一般都会比较重视,下意识的认为律师函所陈述的事项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法律和官司距离自己已经不再遥远,一定会进行综合分析考虑,这样就有利于义务的履行。以下是为大家总结的律师函在法务工作中的八大妙用:
一、KO久拖不还钱的老赖
一笔笔拖欠的货款都是插在老板和会计胸口的刀子,赊账时那些兄弟情义、长久合作的考虑甚至是侥幸心理,都随着欠钱的时间越来越久而死死压在账面上。从暗示到明示,对方不是不明白,只慢慢磨着,大有“债多了不愁,虱子多了不痒”之感,到真想动真格了,对方却习惯了狼来了的故事,仍不当回事。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如果己方的债权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再懊悔已晚。
如果你担心直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耗时长还得罪客户,那就把一份律所出具的正式律师函放在他的案头,借律师之口向客户指出问题的严重性,客户将会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对其的不利后果,多会偿还欠款。
二、单方解除商业合同的好助手
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书面表示,一旦签订就应该如约履行。只是树欲静而风不止,即便自己恪守合约,也难保对方不出现意外。许多合同中都约定,在一方违约的情形下,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只是千万记得,只有解除通知到达时解除才能生效,并不是对方违约了合同就当然解除。
怎么办,口头通知难存证据,倒不如一封律师函稳妥省心,更有律师帮你字斟句酌。
三、处理不愿办理离职手续的棘手员工
员工屡屡违规,HR头疼不止。想要辞退,却有重重担忧。长痛不如短痛,如果终归要分手,及早确定终止时间,企业还可以少支出些费用,减少些损失。在员工不配合企业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一封律师函,先发制人,让企业占得先机。
四、遭遇诋毁中伤的防身利器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随着企业的壮大,品牌的建立,激流险滩也是难免。遇有心思不正者,冒用商标、窃取专利、诋毁商誉、不当竞争……
不想忍气吞声,却又束手无策。律师函,是个不错出口。不卑不亢,有礼有节之姿尽显。通过找外部律师协作就是最好的案例,律师从专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分析给予业界知名的媒体更大的压力,有利于最后和解的促成。
五、收到律师函时不掉入对方语言陷阱
江湖论剑,你来我往,自家公司接到律师函也不奇怪。法律人最爱玩文字游戏,在某句话和某个表述上经常埋下诱使己方自认的陷阱,因此如何回复对方的律师函也非常有讲究。为避免因经验不足而在事实层面作出于己不利的陈述,导致后续发生诉讼仲裁时产生被动,找专业律师审查前一封律师函并予以妥当回复是十分有必要的。
六、律师函可以有效的中断诉讼时效
很多人都知道一般的债务超过两年就不能再要了,这种理解虽然不是很正确,但是法律确实规定了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就丧失了胜诉权。现实生活中常见一种欠款纠纷:债务人出具了欠条,虽然债权人多次主张催要欠款,但是由于不了解诉讼法律规定,没有搜集保存催要欠款的相关证据,一旦欠条上显示的还款期限超过两年,法庭上债务人提出超过了诉讼时效,尽管法院可能查明了欠款的事实,但是由于债权人不能提供不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法院也会判决债权人败诉的。而敦促律师函由律师起草,在律师的指导下或律师亲自送达给第三方,作为专业人士律师在搜集证据方面与比一般人是有很多优势的。
七、律师函起到先礼后兵的作用
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债务人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有些爱面子或有些地位声望的人,可能会恼羞成怒,在履行义务方面会很消极或采取敌视态度,这样不利于债权的顺利实现。当然这也是分情况对待,如果债务人可能转移财产,发送律师函就起到了提前通知对方的作用,岂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八、律师函是一种文明、快捷、经济的敦促工具
大家都知道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党中央国务院现在又提倡构建和谐社会,为了敦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如果采取了不恰当的敦促手段,有时候自己可能就触犯了法律,可就应验了“有理的成没理的了”的谚语。律师函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不和第三方直接解除,避免了发生不愉快的事情,特快专递费用相比诉讼费、律师服务费和漫长的诉讼之路不仅经济而且快捷。
尽管如此,我们也要承认,律师函也并非药到病除,它仅仅只是意思表示的律师化而已,并不对当事人双方的争议实质内容产生实质性的变化,因此,如果律师函的受送达方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或者是有较为给力的律师团队顾问,律师函的出现并不会对问题的解决发挥实质作用。但是,我们发现很多人对于律师函还是存在一定的误解,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误解一、只能通过律师发送函件
这种误解认为在涉及表达催收应付款、催促合同履行等问题时必须经由律师发送函件,才是合法的表达方式,所以,持有这种误解的人极力要求律师代为出具此类函件。其实,律师函仅仅是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出具的函件,当事人尤其是具备一定法律背景的当事人完全可以自行就争议问题发表意见并出具函件,一言以蔽之,律师出具的函件与当事人出具的函件就效力而言并不存在本质区别。
误解二、对方收到律师函后必须积极回应
这种误解认为律师函的受送达方收到律师函件必须对律师函中所表达的意思进行积极回应,否则是违法,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其实,一般而言,当事人对于收到的律师函并无义务必须进行回应,更谈不上积极回应,除非当事人双方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义务对出具函件一方的主张进行回应。
误解三、出具律师函一定会有利于当事人自己
这种误解认为委托律师出具函件与对方进行沟通谈判一定对自己产生有利的后果。事实上,如果不经过充分的调查取证、不经过缜密的法律分析,律师函的出具有可能会使对方掌握己方的谈判思路、诉讼策略,甚至会使己方陈述成为对方攻击的理由、证据,这种不利后果会比当事人自行出具函件表现得更为严重。
误解四、律师函能够有效恐吓对方
这种误解认为律师代表了法律,对方收到律师函件后一定会被律师函给震慑住从而就范。事实上,律师函确能对那些恶意违约但又缺乏法律常识的当事人发挥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这并不代表律师函能够有效恐吓对方,因为懂法的人都知道律师出具的函件与当事人出具的函件没有本质区别,没必要对律师函件区别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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