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经济法 >> 查看资料

医疗期计算

发布日期:2019-05-10    作者:张梅律师

   医疗期,指劳动者因患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医疗期期限的计算常有混淆;甚至还有上海地区和其他地区的不同计算方式,我们通过表格等形式,做简单梳理
    上海地区:医疗期本单位工作年限“n”+ 2(上限为24个月)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15]40号):
    “二、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五、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照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上海地区系工作期间累计计算,不存在/循环计算的问题,故相对简单明了。
    其他地区:分段计算循环计算
    除上海外的其他地区,主要参照《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以及《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计算医疗期。
    主要步骤为
    1.根据工作年限分段计算医疗期;
    2.根据医疗期时长确定对应的循环周期
    3.前一步骤确定的循环周期内累加,以判断医疗期是否已经届满
    上述计算相对复杂,用人单位可以在以下速查表中根据实际情况一一对号入座: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郑兰运律师
广东佛山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王骏凯律师
江苏无锡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