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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遗产继承中出嫁女儿是否有继承权

发布日期:2019-05-11    作者:戴允丝律师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有当事人会问,作为女儿我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吗?作为女儿我可以分得家里的拆迁利益吗?作为女儿是不是嫁出去后就跟家里没关系了?等等,这样的问题屡见不鲜,目前从社会认知的层面讲,存在着很多重男轻女的问题,特别是在老人处理自己的财产的时候。通过下面一则案例我们来看一下
【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最近,北京益家家事律师团队接到一个这样的案件,高某6与其女儿赵某来到律所,讲述了一件这样的事情。高某6的母亲有两套房子和一套自建房在前些年进行了拆迁安置,一共分得了六套房,高某6的母亲有七个子女,其中老大和老七都是儿子,其他几个是女儿。拆迁后家里全部的人通过家庭会议签订了一份分房协议,协议对六套房屋分别进行了分配。高某6的女儿按照协议的约定享有其中一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现在房子下来了,高某6的母亲突然反悔,想将这一套房子给自己的小儿子,所以他们来律所委托律师主张这套房屋的所有权


【办案过程缩影】
抽丝剥茧,厘清法律关系
因为涉及的房屋和拆迁次数较多,涉及的人物众多,律师通过了解案件情况并审查了证据材料后画了一张案件分析图。

如图所示,杨XX是我方当事人高某6的母亲,赵某是高某6的女儿。杨XX的三套房子经过拆迁后,按照拆迁协议的约定分得了六套房。杨XX有七个子女,除了二女儿高某2,其他人的户口都在拆迁的几套房屋上,并且在拆迁时也都是被安置人。因此,全家通过开会,约定了除高某2以外其他六个兄弟姐妹的子女,即杨XX的(外)孙子女每人分得一套房屋。
原本事情处理的非常顺利,全家对此也没有任何异议,但是最近拆迁安置房下来了,要拿钥匙了,杨XX及小儿子高某7不同意将诉争的第四套房屋,原本协议约定归高某6之女赵某所有的房屋交付给她,原因是杨XX和高某7现在住在一块,需要一套住房,而孙子高七子,现在已成年也需要一套房屋,所以想把诉争房屋留给孙子居住。
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正当权益
律师接到案件积极询问杨XX对该事情的态度,杨XX表示听小儿子的,并且一再逃避对于此事的讨论。小儿子表示不予让步,认为父母的财产理应给儿子。并指出母亲与自己同住,尽到的赡养义务多,所以多拿一套房子是理所当人。经过几次解除,对方态度强硬,最终都以失败告终。
无奈之下,律师将分家协议上的其他人一并起诉至法院,主张对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对方律师在答辩中表示,对于诉争房屋,当时是属于赠与,在没有交付之前是可以任意撤销的,现在不想赠与给高某6的女儿了,想赠与给孙子。
我方出示了当初的分房协议,并指出本案是一个分家析产的案件,并非撤销赠与的案件,后经过法官耐心的调解,并向对方释明法律的规定后,对方同意接受调解,当庭签订了调解协议,同意将诉争房屋过户给赵某,法院当天制作了调解书并当场送达给双方。
【律师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会经常出现父母一碗水端不平的情况,本案中,原本已经在全家会议上签订了分房协议,最后我方当事人的母亲还是反悔,想把房子留给孙子。本案中还隐藏一个法律问题,就是即便没有分房协议的情况下,我方当事人也是可以获得房屋的一定份额的,因为拆迁时,其户口在原拆迁房屋中,拆迁安置协议上是作为被安置人进行安置的,也就是说拆迁安置房中是有她的利益的。即便没有分房协议获得该房屋也是于法有据的。
家事无小事,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家庭矛盾如果处理不好,不仅会伤害亲情,严重的还会产生恶性事件。在遇到纠纷时,要搞清楚自己是否享有利益,而不是忍气吞声,积怨于心。本案经过法官对被告讲解法律的规定,被告认识到我方当事人主张权益有法律依据的,并不是无理要求,而他们所认为的父母的财产应该给儿子的想法其实是不正确的。女儿和儿子都是子女,都应该同样获得来自父母的关爱。双方最终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对之前双方之间的争议都更加释怀,不仅解决了财产的纠纷,也解决的横在双方之间的情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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