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给消费者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9-05-11 作者:姚雷律师
案情简介: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是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某公司发行购物券,张某系该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公章,开具大量收款凭证和购物券,将客户购买购物券的资金占为己有。案发后,张某以挪用公款、伪造公章、诈骗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该公司所售购物券也无法使用。客户分分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该公司和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张某构成表见代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张某系公司经理,具有办理购物券的外在属性,客户完全有理由相信其是在公司授意下进行商业活动,完全符合《合同法》第49条的认定条件。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表见代理保护了消费者的信赖利益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人利用职务之便,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建立民事法律关系,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形态。以上案件因张某是该公司的经理,具有获得消费者信赖的表象,其又行使的是单位授权其行使的职务,消费者在此事件中又无过错,且该公司在管理中有一定过错,因此单位应承担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商家应保护消费者的信赖利益,注重商业信誉。消费者消费时要具有自我保护意识,要谨慎消费。如果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的表象,致使消费者进行消费。消费者只要做到了注意义务后,如果出现问题,消费者可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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