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部分经济犯罪、渎职犯罪案件数额幅度及情节认定问题的座谈纪要》若干问题的修订意见(2002)

发布日期:2019-05-13    作者:110网律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部分经济犯罪、渎职犯罪案件数额幅度及情节认定问题的座谈纪要》若干问题的修订意见
(2002年10月8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部分经济犯罪、渎职犯罪案件数额幅度及情节认定问题的座谈纪要》于2001年7月联合印发,供大家参考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座谈纪要》规定的某些问题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的内容相抵触,经研究,现修订如下:
  1.《座谈纪要》第27条规定虚假广告罪“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修订为“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2.《座谈纪要》第30条规定滥用职权罪“重大损失”之一的“滥用职权造成国家、人民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修订为“滥用职权造成国家、人民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以上”。
  3.《座谈纪要》第3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重大损失”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达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修订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达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4.《座谈纪要》第35条规定放纵走私罪“情节严重”情形之一即“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修订为“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毕成律师
河北张家口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