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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VS聘用合同与聘用关系

发布日期:2019-05-13    作者:张梅律师
   与劳动合同相比,聘用合同非常特殊。
    很多人认为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只是名称不对,于是用劳动合同的惯性思维去理解聘用合同,其实两者差异很大。
    简单来说,劳动合同对应的是劳动关系,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等约束劳动关系的规定;而聘用合同对应的是人事关系,适用的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约束人事关系的规定。
    为了避免引起误解,这里有三个问题需要特别说明:
    1、劳动合同对应的是劳动关系,并不是说只要有劳动合同就一定有劳动关系,只要没有劳动合同就一定没有劳动关系。
    听起来像绕口令,我简单解释一下。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是从实际用工之日起开始建立,也就是说,如果一直都没有实际用工,即使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劳动关系。反过来说,只要有实际用工并且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条件,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样有劳动关系。
    2、聘用合同对应的是人事关系,并不是说只要有聘用合同就一定有人事关系,只要没有聘用合同就一定没有人事关系。
    根据相关规定,人事关系的建立一般需要有政府部门审批或者认可的事业单位编制,需要履行公开招聘、用工审批或备案等法定程序,有编制并且履行了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即使没有签订聘用合同,一样可以建立人事关系。反过来说,如果没有编制、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即使签订聘用合同,也不能建立人事关系。
    3、《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关于人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应当优先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约束人事关系的特殊规定。
    那么,相对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关系来说,聘用合同以及人事关系有哪些特殊规定呢?
    人社部在官方微信中总结了八个要点:
    1、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特殊之处:劳动合同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2、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特殊之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特殊之处: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了其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特殊之处: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一般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特殊之处:劳动合同法没有对考核周期进行规定,一般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殊之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特殊之处:人事关系中的开除是一种行政处分,这里的行政处分有国家公权力的影子,国家关于行政处分有一套特殊的规定,比如处分的种类、期限、处分的解除、处分期间的岗位变动等有强制性的规定,开除是最严重的行政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一般应当解除聘用合同;而劳动关系中一般不用开除这个概念,即使用开除这个概念,也是作为解除的代名词,劳动关系中的所谓开除,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处分,不需要遵守国家关于行政处分的那一套规定的约束,而是可以按照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8、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特殊之处:聘用合同的解除程序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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