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公司被宣告破产,是否会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19-05-14 作者:石文辉律师
2004年5月12日,甲与乙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3年禁售期满后即2006年2月8日,甲将其所持丙证券公司股权转让给乙。同日,乙向甲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4000万元。2008年7月31日,丙公司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2010年1月18日,乙诉请法院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二、法院裁判
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本案中,现有事实尚不能导致《股权转让合同》不能履行。首先,丙公司虽被撤销证券经营资格,但并不影响股权的转让。其次,尽管丙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但尚未被注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股权仍在并可转让,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继续履行。最后,甲应在2006年2月8日将股权转让给乙,期间甲一直积极主动履行,且丙公司直到2008年7月31日才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在丙公司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前,双方有充足时间办理股权交割手续。故股权在事实上能否进行转让,是法院判决合同是否有效的一个关键点。
四、律师建议
在实务中,股权交易价格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双方应当对股权价值做好充分的评估。故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作为股权受让方,最好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转让方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同时还应对目标公司的文件进行认真研究,发现交易风险并提前做出预防。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一款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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