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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金融发展的保障机制

发布日期:2019-05-14    作者:杜红涛律师
“科技金融”一词在我国最早是出现在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深圳,1993年,深圳市科技局首次提出科技金融携手合作扶持高新技术发展,其实际上是科技与金融的合称[1]。为了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促进科技与金融的结合,于1992年11月10日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成立。1993年7月,《科学技术进步法》颁布,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事业成为了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2] 由于国家在全方位对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规划和重视,“科技金融”的提法在政府部门频繁使用,促进科技金融发展也就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简称《十二五规划》)第(28)节“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中,载明“强化支持企业创新和科研成果产业化的财税金融政策,加大政府对基础研究的投入,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3]的现实规划。这进一步凸显了科技金融发展对当前我国促进科技开发、推动自主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型战略性产业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提高国际竞争力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尽管科技金融在国家层面早已备受重视,现实中也有一些试点,但理论上的研究还较为薄弱。科技金融要取得发展,“首先必须建立比较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虽然理论的价值与力量需要通过实践才能体现出来,但如果没有理论的指导和支撑,科技金融的工作就会缺乏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4] 目前,国内系统研究科技金融的着作是赵昌文等教授2009年出版的《科技金融》,在书中,他们对科技金融做这样的阐释,即“科技金融是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政策与金融服务的系统性、创新性安排,是由向科学与技术创新活动提供金融资源的政府、企业、市场、社会中介机构等各种主体及其在科技创新融资过程中的行业活动共同组成的一个体系。”[5] 科技金融并非单纯的科技产业或金融业分支,而是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机结合,很大程度上,金融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同时,自身也得到创新,因为科技创新需要金融资金的支持,而金融要能有效地参与科技,就需创新传统的金融工具、金融产品,才能满足高科技发展的需求,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然而,我国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现实并不乐观,科技型企业融资困难、科技成果转化不畅等问题是当前科技金融发展面临的困境。这些困境的解决,在制度保障机制的层面看,目前促进金融支持科技的文件大多停留在政策的指引上,很少有稳定的制度予以保障,相关机制也并不健全。致使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联动显得较为冷淡。换言之,以科技创新为风标的企业,由于创新活动的不确定性、风险性未能有效地获得金融的支持;而考虑资金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的金融金融机构投入科技企业的热情不高。为此,有必要从制度机制的层面保障科技金融的长足发展,使作为市场主体的科技企业和金融机构都在国家的合理干预下进行活动,朝向有利于国家整体利益的方向(建设创新型国家)迈进,让科技企业和金融机构真正回归到市场主体的本质上去,即,科技企业通过有力的金融支持获得成果的财富化、资产化,金融机构通过参与科技创新和发展实现更广阔的利润空间,最终都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得以实现,符合市场主体“经济人”的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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