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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长河清阳洁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9-05-14    作者:110网律师
【关 键 词 】 侵权产品技术特征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行为【文书来源】 浙江法院公开网基本信息审理法院: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案  号: (2017)浙02民初304号案件类型: 民事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裁判日期: 2017-04-11合 议 庭 :  陈佳强马洪祝芳审理程序: 一审原  告: 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被  告: 慈溪市长河清阳洁具厂原告代理律师: 黄靖靖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舒葛军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被告代理律师: 宋力群 [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文书性质:判决新检索结果再检索高亮本词文书正文当事人信息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仁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靖靖,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葛军,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长河清阳洁具厂,住所地:慈溪市。
经营者:傅欧阳,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力群,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朴素公司)为与被告慈溪市长河清阳洁具厂(以下简称清阳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应原告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7)浙02民初304号财产保全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并于2017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朴素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靖靖、舒葛军,被告清阳厂经营者傅欧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力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朴素公司诉称:原告是专利号为ZL20152068××××.3,名称为“补水仪滑板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此专利迄今有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评价报告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淘宝电商网店内销售侵犯上述专利的产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及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00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索赔金额为100000元。
被告辩称被告清阳厂答辩称:被告不存在侵权,被告对该专利产品不知情,被控侵权产品实际销售量很少,并主张现有技术抗辩,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朴素公司为证明其诉称理由,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证书、年费收据、专利评价报告,拟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专利权,且专利稳定有效;
证据2.公证书及实物,拟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事实,原告指控品牌为Kshow的补水仪产品为本案的被控侵权产品;
证据3.公证费发票、聘用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合理维权费用33000元。
对于原告所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质证认为:证据1、2、3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专利侵权,对专利权的有效性有异议,原告的专利缺乏新颖性。评价报告没有进行全面的评估,缺乏有关内容,从而导致评价结论的错误,对公证书显示的内容的客观性有异议,公证书体现的产品销量有3307台,但是被告实际的销量仅有15台,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他的数量并非真实的交易记录,对律师费的合理性有异议。
被告清阳厂为证明其辩称理由,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设计文件、检验报告(均来源于案外人)、成交记录,拟证明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已有其他与原告专利技术特征一致的产品在公开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属于现有技术;
证据2.网页销售记录、银行汇付款记录,拟证明原告所指控的被控侵权产品成交数量3307台中大部分是属于刷单,并没有实际成交,实际成交数量为15台。
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设计文件没有原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图示样品也并不能证明和涉案产品结构相同,而且设计文件创建的时间,在计算机系统上可以更改,故不具有证明力;检验报告,关联性角度也不能证明被告拟证明的事实,不能证明本案专利产品结构已经在申请日前被公开;对成交记录的真实性不认可,从关联性角度也并不能反映产品结构与原告专利相同。对证据2认为由法院审核真实性,即使存在刷单,也对原告专利产品市场造成与刷单数量相应的损害。
应原告申请,本院到被告处进行了诉前证据保全,制作了保全笔录,封存了被控侵权产品。对本院证据保全笔录及实物产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专利证书等予以认定;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2,因原告已提供了公证书原件,且该部分证据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认定,至于是否构成侵权另行分析认定;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3,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公证费、律师费用支出在合理范围,予以认定。关于被告提供的证据1,因无原件,且有关电脑文件易修改,原告对其真实性异议成立,且证据内容无法显示专利产品的关键结构特征,不予认定;关于被告提供的证据2,因网页销售记录、交易对象、银行汇付款记录(被告汇款给买家)、网络聊天记录在时间、对象、数量、金额上吻合,且网页销售记录、银行汇付款记录与原告提供公证书的附件一第34、35页上的被控侵权产品成交记录一一对应,故对被告所称的被控侵权产品存在大量刷单3292个的事实予以认定,至于其关联性另行评价。
根据以上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是专利号为ZL20152068××××.3,名称为“补水仪滑板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此专利迄今有效。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15年9月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3月9日,原专利权人为宁波朴素电器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原告。该专利公告权利要求1:补水仪滑板机构,包括补水仪(1),所述补水仪(1)上设置两条滑槽(5)和盖板(6),所述盖板(6)通过两个滑块(7)滑动设置在两条滑槽(5)上,其特征在于,补水仪(1)上设有一个活动槽(4),所述活动槽(4)内开设有两个上限位口(11)和两个下限位口(12),还包括置于活动槽(4)内的锁止装置(3),所述锁止装置(3)包括两个向限位口扩张趋势的插脚(31),两个插脚(31)上各设置一个与所述上限位口(11)相配合的限位块(32),所述盖板(6)与锁止装置(3)固定连接。2016年6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6年12月8日,原告代理人徐晨光向浙江省宁波市永欣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人员现场监督徐晨光在电商平台WWW.1688.COM网店“慈溪市长河清阳洁具厂”购买涉案补水仪产品,2016年12月9日公证处人员收到上述网购产品,并现场监督拆封拍照并重新封装,对上述过程,该公证处出具了(2016)浙甬永证民字第4446号公证书一份。原告指控的被控侵权补水仪产品为品牌Kshow,产品包装内说明书注明品牌商为(英国)迪丽雅磁电科技有限公司。电商平台淘宝网店“慈溪市长河清阳洁具厂”网页信息显示,该店铺由被告开设。公证网页显示该产品成交量为3307个,可售数量为1972950个,价格为99元(起批量1-99个)、75元(起批量100-199个)、65元(起批量200以上)。上述3307个成交量中,共有3292个系被告与他人故意虚假交易刷单所为。
另查明,被告系成立于2013年7月10日的个体工商户,其工商登记的经营项目为:卫生洁具的制造、加工。
再查明,原告为制止两被告侵权行为支付了一定的公证费、律师费用为33000元。原告庭审中陈述原告专利产品市场单价约399元。
本院认为:原告是专利号为ZL20152068××××.3,名称为“补水仪滑板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有效,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评价报告结论为: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故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判断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原则及标准是:审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包含与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如包含则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如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则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经当庭比对,原、被告均认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两者属相同。故本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了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案的争议焦点二是被告主张的现用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被告提供的现有技术抗辩证据在真实性及关联性上均有瑕疵,难以证明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存在该现有技术方案,故不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三是被告是否存在原告所指控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及被告应负的民事责任。
对于原告关于被告存在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行为的主张,因原告已提供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公证书,故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关于被告存在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的主张,因被控侵权产品为品牌Kshow,产品包装内说明书注明品牌商为(英国)迪丽雅磁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经证据保全实地调查,未发现被告有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原告并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系产品的制造者,故原告该项指控不成立,相应销毁专用模具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专利权,需依法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以法定赔偿方式判令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0元(包括维权费用)。本院认为,因原告未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确切依据,本院将综合考虑本案专利权的类别、被告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本案中,被告在WWW.1688.COM电商平台所开设网店上销售侵权产品,公证网页显示该产品成交量为3307个,可售数量为1972950个,被告称其销售量主要是刷单所致。本院认为,电商网店的产品成交记录一般是电商平台系统对于卖家和特定买家达成销售完成交易的次数的自动记录,如无相反证据,该销售量真实可信。在实践中,确实存在电商卖家为在相关产品的销售量卖家排名中获得有利的竞争地位,或者为了提高卖家信誉,或者为了在消费者浏览产品网页时给予产品销量庞大的错觉,以不正当的手段进行虚假交易,从而吸引消费者购买增加产品销量的情况。上述电商平台上的虚假交易(即刷单)即有违民事行为诚实信用的原则,又以不正当的手段欺诈了消费者,损害了其他市场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属于非法行为。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侵权产品销量与原告损失及被告获利及被告的侵权情节直接相关,一方面不能因为被告刷单行为具有非法性而全盘否定刷单的事实,需在证据上严格审核查明该事实;另一方面,刷单事实如成立也不能单纯地从数量上扣减侵权产品销量以确定原告损失及被告获利,而应从案件具体情况出发,综合确定对被告民事赔偿责任的影响。
本案经审核证据,被告提供的证据网络销售记录,聊天记录、汇款记录在交易时间、交易对象、事后汇款金额及汇款对象时间上均相符,可证明被告电商销售的3307个侵权产品成交量中有3292个系故意刷单的事实。综合分析本案案情,被告该刷单行为,以虚假交易为手段,以吸引消费者误认购买为目的,虽然在被告获利上可相对减少,但该行为依然对原告造成了真实销售量之上的损害,使得原告对专利产品的市场推广受到不利影响,分流了目标消费者的注意力,也因被告侵权产品相对原告专利产品仅为约1/4的售价,大幅降低了浏览电商网站的消费者对专利产品售价的认可度,从逻辑上必然会间接地造成原告专利产品销量受损的事实,而且该销售量排名及相关综合排名在电商平台上长期存在,也使得原告遭受了长期的间接损失,该部分损失显而易见地与被告恶意刷单相关联,并与刷单数量正相关,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本院注意到以下几点:本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有一定的技术含量,侵权产品与专利技术方案完全一致;涉案侵权产品数量及单品利润率;被告的侵权情节;原告为制止两被告侵权行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本院最终酌定被告承担的赔偿额为7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被告慈溪市长河清阳洁具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520680171.3、名称为“补水仪滑板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慈溪市长河清阳洁具厂赔偿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00元(含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3320元,由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负担498元,被告慈溪市长河清阳洁具厂负担28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银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审判长马洪
审判员陈佳强
代理审判员祝芳
裁判日期二○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书记员张伟斌
原文链接:https://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bd3d3886-2d77-478e-a8e8-6666856df656&area=0&index=1&sortType=1&count=3&conditions=searchWord%2B%E5%BE%90%E6%99%A8%E5%85%89%2B1%2B%E5%BE%90%E6%99%A8%E5%85%89&conditions=caseType%2B1%2B10%2B%E6%B0%91%E4%BA%8B&conditions=region%2BB%2B6%2B%E6%B5%99%E6%B1%9F%E7%9C%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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