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丈夫个人名义借钱妻子是否要共同偿还

发布日期:2019-05-14    作者:丁嫣律师
【案情】

  2016年3月12日,陈某以水产养殖缺资金周转为由向吴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陈某未还款,吴某诉至法院,请求陈某与其妻子黄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审理中,陈某对借款的真实性无异议。黄某则辩称,陈某向吴某所借钱款用于个人挥霍及赌博,黄某根本不知情,该款项并没有用于水产养殖,故本案中的借款应为陈某个人债务,应由陈某个人负责偿还。

  【分歧】

  关于本案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借款,妻子黄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与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陈某产生的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在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陈某与黄某日常生活所需,也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应由陈某个人负责偿还。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该案借款虽然发生在陈某与黄某婚姻存续期间,但黄某表示并不知情,且黄某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吴某作为原告也并未举证证明该借款黄某知晓并认可,亦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本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陈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黄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具体情况来电免费咨询,我会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源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