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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网络文学恶疾如何根治

发布日期:2019-05-14    作者:李丹律师

 创作者被抄袭,诉诸法律是最终选择
  ——访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郑小强
   记者 怡 梦
  电视剧改编让抄袭现象更易接受舆论拷问
  记者:近几个月来网络文学抄袭现象频频被揭露,经网友曝光,《锦绣未央》涉嫌抄袭200多部网络小说,《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涉嫌抄袭网络小说《桃花债》。是不是网络文学平台缺少把关、电视剧制作方购买版权时缺少相关条款等造成的?
  郑小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从网络科技的发展来看:网络的普及,催生了网络文学的形成和发展,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易接触,导致了一部分人能够很容易获取并在创作中借鉴他人的网络文学作品。
  从影视行业的状况来看:近些年来,我国影视行业蓬勃发展,在高票房和收视率的光环下,全民热炒IP成为社会新潮流,但当前,行业内部完全创新优质IP的能力还不能与行业发展的速度相匹配,先借鉴再创新成为这一状态下形成的趋势,处理不好借鉴的方式方法则很可能形成抄袭,侵犯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上来看:判断一部作品的表达是否抄袭了另外一部作品,除了完全复制粘贴的情形外,都需要对两部作品做出详细的比对。然而,两部作品的比对方法,抄袭到什么程度可以判定为侵权,法律尚未做出明确规定,这就使得作品之间是否构成抄袭的判断具有不确定性。电视剧制作方与小说作者在签署合同时,就小说涉及到抄袭的问题,往往存在的现象有:忽略,不进行任何约定;简单约定,比如“该作品涉及抄袭的,XX赔偿因此给XXX造成的全部损失”。这种约定极不具体,对抄袭的约束力也较弱。
  记者:一些网络文学作品在网络文学平台连载时,抄袭现象已经存在,并有读者揭露,但问题并没能解决,拍成电视剧后才引发巨大争议,这种滞后能否避免?
  郑小强:有些被抄袭的作者在电视剧播放前,甚至都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无法主张权利。比如其从未接触过抄袭作品,或抄袭作品并非简单地复制粘贴,而是通过对主要故事情节、人物设置进行一系列模仿,以更换名称、调换顺序等方式遮掩抄袭的实质,不仔细阅读、揣摩对比,很难得出抄袭的结论,一旦以电视剧的形式播出,人们更容易在较短时间内了解、发现其中涉及抄袭的成分,更有利于权利主张。
  文学作品和改编成电视剧后,主张侵权的结果不同。一般性的文字作品,如果只单纯以文字作品的形式存在,而没有产生更大经济效益的话,主张侵权后获得赔偿的金额是较少的,还需要耗费主张权利一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所以主张权利一方追究侵权的积极性不高。一旦改编成电视剧,抄袭一方可以通过多种授权方式获得大量收益,被抄袭的作者则遭受更严重的损失,这会迫使其更积极地主张权利。
  维权宜早不宜迟
  记者:目前两部作品虽然在网络空间有巨大的维权呼声,但电视剧仍在播出,侵权行为还在继续,从最大限度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角度,现在主张权利是否为时已晚?
  郑小强:维权越早越好,最有利的环节是在文字作品的状态时就进行权利主张。文字作品阶段维权成功,更能够保证创作者最大化地充分利用作品的著作权。抄袭作品一旦改编成电视剧播出,尤其是获得热捧,对被抄袭作品的价值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很可能导致电视剧制作方只以很低的价格获得该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另一方面,被抄袭的文字作品如果进行影视改编,相同或类似的故事情节、人物塑造等,很可能导致观众审美疲劳,在收益和口碑上无法超越抄袭作品改编的电视剧。
  文字作品一旦改编成电视剧,在判断是否抄袭时,需要在文字和电视剧这两种不同类型的作品之间进行比对,文字作品经过改编、创新、加工等形成剧本,再进行拍摄、演绎,中间环节繁多,更加大了认定侵权的困难。
  程序繁琐举证困难,“调色盘”有望担大任
  记者:很多电视剧行业、法律界人士表示,著作权官司难打,原告很难胜诉,您认为这个说法有没有道理,有没有解决方法?
  郑小强: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文字作品和电视剧作品,都是较为完整的故事,无论是阅读文字还是观看电视剧,都需要花费较大的精力和较多的时间,而且阅读和观看一次、两次,可能还很难认定抄袭,这就需要多次阅读和观看,仔细对细节进行对比、查找,这些工作必然是非常繁琐的。
  在抄袭水平较高的情况下,取证是非常困难的。当前法院采取“实质性相似加接触”作为认定抄袭侵权的判定标准,也就是说只有证明涉嫌侵权作品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原告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接触原作品的机会或者已经实际接触了原作品,才能判定著作权侵权。在实际操作中,文字作品和电视剧作品之间认定抄袭时,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及依据内容是什么,尚未有权威的规定,律师和维权当事人需要大量取证来尽可能证明符合“实质性相似加接触”的条件。
  记者:《锦绣未央》《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之所以被网友认定抄袭,是因为有读者通过作品对比整理了大量“证据”,也就是网友所谓的“调色盘”,把原作品和涉嫌抄袭的作品中字句相同的部分用相同的颜色进行标记,在法律角度,这样的“证据”能发挥多大程度的作用?
  郑小强:需要说明的是,最终是否被认定为侵权,这还需要主张权利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法律程序进行诉讼,由法院在审理后做出最终的认定。
  所谓的“调色盘”虽然不是直接证据,但是它把涉嫌侵权的作品和原作品做了一个直观、形象、明确的比较,有助于向法庭说明情况,有助于法庭更直接、更明确、更高效地切中要害,是一个很好的举证办法。为了有助于尽快查明案情,我们律师也经常通过文字、图画、表格甚至模拟实验等各种方式向法庭展示和还原案情,因此,建议主张权利人参考“调色盘”,对自己的作品与侵权作品进行全面、集中的仔细核实、对比,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提交法院。
  创作完毕马上到版权保护部门做版权登记
  记者:面对抄袭,诉诸法律是创作者迫不得已才选择的途径,还是应该成为首选?
  郑小强:不仅是抄袭问题,其他大多数民事纠纷,诉诸法律一般都是最终采取的手段。正如上面提到的,这种案件收集证据比较困难,同时在认定标准上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最终能否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是具有不确定性的。这种案件耗时费力,对于双方来说,尤其是对于个人来说,在各种支出之后,并不一定能够达成满意结果,比如,法院不予支持诉讼请求,或虽然支持但判决赔偿金额过少等。
  法院诉讼一般会有一审,基本上是六个月,如案情复杂,会持续更久的时间;二审,基本上是三个月,如案情复杂,会持续更久的时间;甚至还会存在再审。判决之后还有执行,如果遇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对于权利人来说,何时取得赔偿就更难说了。如此一来则会拖上很长时间,这对于主张权利方,尤其是对于个人来说,会精疲力尽的。所以,如果能够通过调解、和解等形式,双方达成一致的解决办法,对各方来说都是最为高效、有利的。当然了,如果发现侵权,不能有效协商解决的话,还是建议诉讼解决,否则,剽窃、抄袭就更会满天飞,创作者就没有潜心创作的积极性了。
  最后,给创作者一点保护权利的建议:一是对于小说、剧本哪怕是大纲,创作完毕马上到版权保护部门做个版权登记,至少也要向自己的实名邮箱里发送一下稿件,以证明自己当时已经创作了该作品;二是对于有意向的合作方,发送稿件时尽可能让对方签个保密协议,至少也得有个收到稿件的回执,如果对方连这个都不肯留的话,比如有些年轻编剧找大牌导演看剧本,都不容易递到人家手里,这时得想办法找到对方联系方式,哪怕是单位公邮,就发一句话,假设我是编剧的话,就发一句:“XXX导演,我2月17日会议时当面给您的《中国梦》剧本,您觉得如何,还需要怎么样修改?郑小强。”这既是礼貌性的跟进,也是万一发生侵权纠纷时证明对方接触到创作者的剧本、符合“接触说”要件的证据;三是与合作方合作时,一定要请专注影视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帮助起草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严谨细致明确的合同,既能实现自己合作的目的,也能争取到更多权利,又能提前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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