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日期:2019-05-15    作者:110网律师

杨某与张某某于1986年12月认识恋爱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乙,双方未进行婚姻登记。1987年,双方因家中房屋被烧后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1990年7月,杨某独自外出务工。××××年××月××日,杨某在外出务工期间与张某甲登记结婚。1995年杨某回到老家,但其与张某某的关系未能和好,杨某又独自外出务工至今。2016年2月17日,杨某以其与张某某分居20余年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解除与张某某的婚姻关系。2016年5月12日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杨某与张某某离婚的判决。2016年7月15日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25日,杨某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张某甲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杨某与张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未登记结婚,属事实婚姻关系。而杨某在与张某某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张某甲领取结婚证,并在一起进行夫妻生活,属于重婚。但该重婚情形在三穗县人民法院判决杨某与张某某离婚时已消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在杨某解除与张某某的婚姻关系后,杨某与张某甲的婚姻已不存在无效情形,双方系有效婚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兵民律师
天津河西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