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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及时诊断胆囊癌,错过最佳治疗时机致患者最终死亡

发布日期:2019-05-17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被告xxxx区人民医院没有严格按照医疗操作规程对患者进行诊疗,胆囊癌误诊为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囊炎并进行了手术。被告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患者对症治疗的时机,与陶某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结合鉴定意见,法院认定被告因过错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162403.86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责任,医疗事故,损害结果
一.引言
未能及时诊断胆囊癌,错过最佳治疗时机致患者最终死亡,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汪某某、汪某等与xxxx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xxxxx民初xxxx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7314日,患者陶某某因“右上腹疼痛”到被告xxxx区人民医院就诊,被告诊断其为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囊炎。进行相关检查后,被告为陶某某实施“胆囊切开取石引流术+胆囊活检术”,术后病理报告提示为化脓性胆囊炎。
(二)2017627日,陶某某到Y医院就诊,经该院诊断为胆囊癌Ⅳ期(腹膜后),陶某某在该院进行化疗方案第1周期。2017821日,陶某某又到Y医院进行化疗。2017913日,陶某某再次到Y医院治疗。20171012日,陶某某“因腹部包块伴出血1小时”到被告xxxx区人民医院就诊,在该院进行换药、止血、补液等治疗。20171215日,陶某某因胆囊癌去世。
三.裁判结果
陶某某初次治疗时,被告对其完善了相关检查,但在发现较为明显的异常指标时未能高度谨慎,未能及时作出正确诊断,被告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患者对症治疗的时机,与陶某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陶某某的病情系其自身发展而来,不是被告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且医疗条件与医疗水平有其局限性,被告的过错行为仅仅对陶某某的死亡存在较小的作用力。结合鉴定意见,法院认定被告因过错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2019315日法院判决,被告xxxx区人民医院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2403.86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被告xxxx区人民医院没有严格按照医疗操作规程对患者进行诊疗,胆囊癌误诊为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囊炎并进行了手术,致使失去最佳治疗机会,被告明显失职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医方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的医生尽心尽责为患者治疗,被告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医疗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认为,被告xxxx区人民医院对陶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陶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主要是缩短了生命生存期);承担次要原因力,过错参与度约21-40%
(四)法院观点:原告以陶某某在被告xxxx区人民医院诊疗受到损害为由要求被告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举证证明被告的诊疗行为具有过错,该过错行为与陶某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了明确该焦点问题,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该鉴定机构认为医疗损害责任成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有其专业性及参考价值,法院应予采信。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结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为一般过错责任,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须具备四个要件,即:存在医疗行为及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参考资料】1.“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2.医疗纠纷:婴幼儿不典型手足口病应引起高度注意,避免误诊的发生。3.吗啡用于缓解呼吸困难属于超说明书用药违反诊疗规范和现行法律临床应用风险极大。4.医疗纠纷:清宫未按常规进行病理化验,导致漏诊妊娠滋养细胞肿瘤。
【作者声明】涉医学和法律问题分别由我团队执业医师和律师撰写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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