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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税的6种方法对策

发布日期:2019-05-17    作者:李丹律师
继承税法的修改
由于最近继承税出现变更,下述几点被修改,非常多的人开始对继承税产生了兴趣。本次的主要变更点如下:

  1. 基本扣除费用下降。”从5000万日元+1000万日元×法定人数”变成了”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人数”。
  2. 最高利率从50%变成了55%。
  3. 收税等级划分从8个阶段变成了6个阶段。
所有内容都对纳税人征收更多税金,对于抱有房产继承问题的人来说,这些成为了让人非常头疼的问题。
为什么房地产投资作为税收对策有效?
关于房地产投资相关的优待措施,细说就会变得非常复杂,不过我们针对优待措施如下总结出了房地产具有优势地位的几点原因,共分为以下6块。每个人的环境都有所不同。重要的是,正确认识自己所处的立场,确认自己属于哪个立场、能使用哪一个块。
现金100%会被征收上述继承税。换言之就是,
*我们能减少多少现金?
*如何巧妙地组合这6个块,并且针对父母或者自己拥有的财产,如何做到尽可能保持其实质性价值,同时减少表面上的税收价值
。根据上述问题,最终需要缴纳的税金会有巨大差异。

A块/购买土地土地按照比市价稍低的路线价(一般为公开价格的70%)进行评估。
  1. 把现金换成土地的情况下,财产评估会下降到约80%。
  2. 把土地出租给第三方时,财产评估会在此基础上再下降到80%。



B块/购楼建筑物按照固定资产税进行评估

  1. 把现金换为房产之后,财产评估会下降大约40%(一般来讲,固定资产税评估是建筑费的50-70%,实际上多数情况下比例会低于这个数值)。
  2. 把房产出租给第三方时,财产评估会在此基础上再降到70%(租地权比例为30%)。



C块/特殊应用大致会分为3类。
  1. 在生前向妻子赠与的特例(给结婚20年以上的妻子赠与用来居住的房产时,应纳税部分可以扣除最多2000万日元;如果包括一般赠与在内,则这部分最多可以扣除2110万日元)。
    • 在继承开始后3年之内赠与的房产会作为逝后财产征收税款,不过这个配偶扣除部分应从视同继承财产中排除。
    • 收到住房(别人赠与的)比拿到住房资金更实惠。不仅评估较低,假如房产属于出租房产,继承人还能收到租金,因此可以减少被继承人的财产增加,同时继承人可以储备财产作为继承税的纳税资金。
    • 如果居住用财产被售出,则能够从转让所得中最多扣除3000万日元的税款。如果房产为夫妻共有,则按照各自拥有的份额,夫妻最多可以享受最多6000万日元的税款特别扣除。

  2. 小规模住宅地的特例
    • 针对原先为被继承人的事业使用而提供的住宅地、或者原先租给某些法人的房地产,其总面积中最多有200㎡部分能够减免50%的税款。
    • 针对原先用于居住的房地产,其总面积中最多有200㎡部分能够减免80%的税款。
    • 在过去,即使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住在一起,只要被继承人住在老年公寓就会按照分居处理,不过从2014年1月开始有了变更,只要没有把自己的住房租出去,就能够成为特例对象。

  3. 广大地评估的可能性/在一定的情况下,土地可以在评估上享受某些补正(广大地补正)(比如说,土地面积有500㎡时,评估为57.5%)。享受补正需要3个条件。
    • 与该地域的标准土地相比,地籍明显大。
    • 该土地属于独栋建筑或分户住宅用地。
    • 该土地涉及开发行为时,需要负担道路、公园等公共公益设施用地。



D块/资产重组没有收益能力的土地就是不良资产。现在已经进入了一个新时代,把这些土地换成具有收益能力的资产,并且运用这些房地产。


E块/土地利用我们来思考一下如何能够使收益提高。建造出租住宅,并且出租给别人,评估就会下降。通过借入建筑费,来增加可以从财产中扣除的项目(与建筑带来的增加价值评估相比,成本更多,因此从财产中减少这个支出部分就能够实现大金额的避税)。


F块/公司注册为避免出租事业造成收益增多,导致现金遗留下来,建立房地产管理公司,并且给管理公司支付租金收入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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