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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换了新物业,新物业让交旧物业的费用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9-05-17    作者:王丽侠律师
有网友咨询,“我们小区换物业了,新物业要求我补交旧物业在时的物业费,但是我当时有半年时间没有在小区居住,而且在之前房子是租给别人了,物业费也一直是租客交的……”你觉得该不该交费?
这其中有三个问题,第一,新物业能不能要求业主支付未缴纳的旧物业公司的费用?第二,不再小区居住,业主是不是就不需要交物业费了?第三,租客的没交的物业费,物业找业主(房东)要合理吗?
小编认为,首先,依照法律关系来说,既然新旧物业公司是两个不同的公司,法律上也就认定为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那么,新物业公司是无权要求业主支付未缴纳的旧物业公司的费用的,因为该项费用与新物业公司无关,要主张也是由旧公司来主张。但是,法律也规定了债权是可以让与的,只是要通知债务人。也就是说,新物业公司可以和旧物业公司约定,将该权利转让给新物业公司,只是需要通知业主。
其次,即使业主的房屋空着没有居住,业主也需要按时交物业费。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公共性服务,即公共区域的保洁、保安、绿化、房屋及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日常管理等,这种公共性服务是由所有业主共享的。同时,由维护公共设施而实现的居住环境改善,使得房屋保值、增值,这种效益是每户业主共享的,这些效益会在房屋价值上有所体现。而物业公司如果按照合同提供了这些服务,业主就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缴纳物业费用,因此,以自己不住在小区为由不缴纳物业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最后,业主将房子出租,约定由租客交纳物业费的,应由租客交纳费用,但业主须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即是说,业主可以和租客(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租客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但如果租客不按期交纳,物业公司可以要求业主交纳。但是,业主有权向租客对垫付的物业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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