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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分则:毒品犯罪

发布日期:2019-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毒品犯罪
  1.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2.运输毒品罪仅限于在境内运输毒品,而不包括从境外运往境内和从境内运往境外。
  3.对多次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4.将假毒品冒充真毒品,诈骗他人上当而购买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应以诈骗罪论处。对于不知是假毒品而误以为真毒品进行贩卖、运输、制造的,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应以未遂处理。如果行为人在非毒品中掺和毒品贩卖,只要贩卖物中含有毒品,均应按贩卖毒品罪论处。
  5.如果有证据能证明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应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论处;根据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犯罪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6.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低数量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供自己吸食的、数量大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以贩养吸,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7.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8.如果行为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又用来制造毒品出售的,属于吸收犯,以制造、贩卖毒品罪处罚。
  9.采用某种方法使他人暂时失去知觉或者利用他人暂时失去知觉的状态,给他人注射毒品,应定为强迫他人吸毒罪。
  {特别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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