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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被执行:案例+江高通+法律逻辑+非责路径!

发布日期:2019-05-19    作者:吴振举律师

一、案例回放:

以往,人们总认为法院只会强制执行那些放在银行账户上的钱,因此把保险公司的理财型保险产品当做逃避执行的“避风港”,以为把钱买成保险就“万事无忧”,却不知其实理财型保险一样难逃法院的强制执行。
近日,宜兴法院依法接收被执行人丁某所购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款2.9万元,再次为那些试图通过购买保险逃避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
2015年,朱某因烟花爆竹质量原因受伤,后将销售商陈某、运输者丁某告上法庭。经审理,法庭依法判决陈某、丁某二人连带对朱某受伤而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1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陈某、丁某均未主动履行义务,朱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陈某自动履行10万元,朱某放弃对其执行。
然而在对剩余5万元赔偿款的执行过程中,丁某却拒不配合法院。
经过多方查询,丁某可供执行财产仅有其名下购买的一份分红型人身保险,保单为期十年,已缴费2年近3万元。在法院责令其将保险单交付法院未果的情况下,5月30日,宜兴法院作出裁定,变价丁某的保险产品,并提取变价款。
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保险公司经计算该保单的现金价值,第二日就将现金2.9万元汇入了法院指定账户。申请人朱某收到该款项后,主动表示放弃余款,目前该案已执结完毕。
法官说法:
被执行人购买的带有理财性质的保险,其实质上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划、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近年来,随着执行力度的不断加大,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技术手段越来越快捷方便,想要抱着侥幸心理藏匿、变相隐瞒财产来逃避执行,所谓的“自作聪明”只会适得其反,若情节严重的将要追究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最终受到刑事制裁。
案例来源:宜兴市人民法院



二、链接:江苏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2018-7-9)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了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的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
人民法院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例如,对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被执行人的重疾型保险合同,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利及基本生活保障。
二、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查询、冻结、处置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及其财产性权益时,执行人员应当出具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所属保险公司或保险合同编号的,人民法院可以到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进行查询。执行人员查询时应当出具本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三、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及其财产性权益时,保险公司应当于查询当日协助反馈人身保险产品的合同编号、名称、类型、购买日/到期日、产品状态、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产品对应的回款资金账户、联系电话等信息。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反馈的信息,以人民法院查询当日保险公司的系统数据为限。
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无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当反馈查无人身保险产品信息。
四、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及其财产性权益时,应当在协助冻结通知书中载明以下内容:
1.需冻结的保险合同编号、被执行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冻结期限等;
2.禁止保险公司将保险合同的财产性权益支付给被执行人;
3.禁止保险公司将保险合同约定有权获得该财产性权益的权利人变更为被执行人以外的人;
4.禁止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约定的红利支付方式进行变更等可能影响执行的事项。
五、投保人为被执行人,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时,应当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承受投保人的合同地位、维系保险合同的效力,并向人民法院交付了相当于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的财产替代履行的,人民法院不得再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受益人未向人民法院交付相当于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投保人签署退保申请书,并向保险公司出具协助扣划通知书。投保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的可得财产性权益,保险公司负有协助义务。
投保人未签署退保申请书,保险公司依人民法院执行裁定解除保险合同、协助执行后,相关人员因此起诉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保险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的价值,并严格按照人民法院要求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被执行人为投保人,且保险合同尚在犹豫期内的,被执行财产性权益的价值为依合同约定应退还给投保人的保险费。
被执行保险合同有质押借款或贷款的,保险公司作为质权人可以从被执行财产性权益中扣除借款或贷款的本息优先受偿。
七、保险公司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等,对人民法院冻结、处置人身保险产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
八、保险公司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其采取民事制裁措施。
本通知执行中有其他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9



三、下述内容为吴律依据“非责财产”视角进行分享:
1、江苏通知的启示:
结合大量的场景:很多企业家夫妻、高净值客户,在没有债务的情况下,或为投资、或为规避未来的经营风险、或为家财传承的规划、或为其他目,将大额资产以“保单”“家族信托”“家族基金”等形式转移至(受益于)家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以防来自未来的、不可控的债务尤其是企业债的连带造成家财的流失,达到守家护业的目的。
按照江苏高院的通知,“人身保单的财产性权益”可以被执行。
那么,怎样才能真的做到非债状态下守家护业的安排呢?
这就是本解答带给大家的另一思考!

2、“非责”视角,如何进行家-企-财的保护与传承路径:
(1)“责任”财产,沉重的负担;
根据“非责”理论,每个人所拥有的财产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责任”财产,责任财产无时无刻不面临着“债的负担”、“非意愿性减损”;一类是“非责”财产,尊享于安全祥和的财富领地,以法与规则隔离债守护家人传承基业。
只有“非责财产”才是真正属于企业家个人、家庭、家族的可保可传的财富。
(2)江苏高院通知的法律逻辑——根在“责任财产”认定;
根据“非责”理论,通知的法律逻辑大致如下:首先,债务人名下的财产及“财产性权益(保单)”——对外是“责任财产”;其次,责任财产应依法“承担债的负担,履行应有的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242、243条之规定,可被执行的财产含财产及“财产权”。上述的保单的现金价值等利益就符合此规定;
当然,也与很多人,尤其是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仍坚持、执着的纠结于理财型保单的“人身属性”的抗争,意义就不大了(何为人身属性,该公号有相关文章进行解读)。
(3)大额保单作为财保财传工具之“隔离债务”的运用规则:
大额保单的核心价值在于亲属及代际之间的财富的定向分配与传承。
隔离债务等不是其应有之意,只有在进行法律架构设计之后,才能依法衍生出“债务隔离”的作用。为便于财保财传从业者展业的需要,吴律就其“债务隔离”作用及运用规则,简单总结如下:
非人身属性的理财、储蓄型保单(如浙江高院规定的那些险种),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年金领取人)、受益人(死亡理赔人)的责任财产,一旦面临债的风险,就存在被执行的可能。
若客户有隔离债务之需(如存在家企混同、生意及健康风险等),则应在“没有债务负担”的情况下,进行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架构设计:设计原则概括为三句话:
首先,容易成为债务人的人,不建议作理财险(年金、终身寿、投连)的投保人;
其次,容易成为债务人的人,不建议作年金险的被保险人(通常为领取人);
再次,容易成为债务人的人,不建议作保单的身故理赔的受益人;
若投保人(如企业家)已购买了上述大额保单,如何合法实现债务隔离呢?
这就要求进行“责任财产到非责任财产”的转化,在非债务负担的情况下,及早进行投保人变更和非责转化、及受益人的变更。
当然,以上变更,是动态的、预知的、和及时的,不能为“已债情况下的债务规避”,否则就不是“非责转化”的应有之意了。
(4)传统的守护家财之法,桎梏于“责任财产”藩篱;
非责财产,作为独立的存在,致力于个人、家庭、家族的财保财传的使命而存在。其基本特征就是“独立”,借助于“非责”工具将部分责任财产进行“非责”转化,“区隔”于责任财产,“独立、执着”于自己的守家、护业的使命。

但是,现实中,实现了创富目标的企业家、高净值群体,普遍缺乏“非责”理念与知识,辛苦积累的家业大部分以“责任财产”存在。传统的财保财传规划方案之“隔离”部分,关注的多是财产的“形式隔离”。
如登记在配偶名下、他人名下、子女名下、或易成为债务人的人自己作投保人或年金险的被保险人或身故受益人,强调并利用的是家庭成员等的人格独立,却忽略了该类财产对外具有的“责任财产”之实;或在形式上“为子女购买大额保单”实质上却因保单“非责”架构的缺失可能导致“保单利益的责任财产”属性与利益分割的尴尬,或在形式上采取“家族信托”的所有权、受益权的隔离,但却因您的过分参与导致家族信托财产因“失独”而“非责”转化不能,家-企-财保护与传承愿望的落空。
(5)非责视角,看家-企-财的整合保护与传承之道的美与魅。
国内高净值人士、财保财传理论与实务界最为关注的私人、家庭、家族财保财传核心工具,当属遗嘱、保险(保险金信托)、家族信托(慈善信托),五大工具各有千秋,在使用中对人、对物各有侧重,应结合个案财富保护与传承总体及细分目标、家庭成员关系、所传承财产类别等实际情况,以五大工具为根本,再以“法律视角+非责理念”为指导,进行家-企-财的整体筹划,结合其他非责工具之使用,才能规划处相对完美的整合方案,达成客户守家传富之目的,才能赢得客户加分点赞!
财保财传,是立足当下面对未来的一门专门而复杂的技术,需要以法律、会计、税务、理财等综合专业的知识及团队为依托,整合“遗-赠-代-保-信”等“非责”工具之合力,最终达成适合自己、家庭、家族的相近完美的家-企-财的整合保护与传承方案。
该路径,就是相信、托付,借助专业团队的力量,肩负家族的使命,以非责视角、以财富观为指引,演绎家-企-财的保护与传承的华美乐章!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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