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不需告知的情况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9-05-20    作者:单义律师
我们都知道现实当中患者在医院就诊到时候享有知情同意权,医疗单位在进行医疗行为的时候必须告知患者,这也是为了防止医疗纠纷发生时后责任难以认定,那么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不需告知的情况有哪些呢?
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不需告知的情况
对于需要抢救的急诊、危重患者,在患者本人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与亲属无法取得联系,或其亲属短时间内不能来院履行有关手续,且病情又不允许等待时,应由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填写相关知情同意书,经科室主任认可,报医政处或主管院长(或总值班)同意后实施。
在患者不能行使民事行为能力时,如果出现患者亲属不同意医院拟对患者实施的抢救性治疗措施,如急诊手术、气管插管、使用呼吸机、血液透析、输血、用药等,经治医师向患者亲属明确告知不接受抢救性治疗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并详细记录,由经治医师和患者亲属签字,存入病历档案。
实际上可以看到现实当中除非是迫不得已不然医院都必须履行告知义务,,而如果患者拒绝接受这样的医疗行为的话医院只能进行劝诫和调解并不能强制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