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借儿子名义买房未经儿媳签字不发生效力
发布日期:2019-05-21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杜女士起诉称:被告张先生是我儿子。位于甲市A区XX街XX小区5号楼302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是我借被告张先生之名购买,因当时我年龄较大无法申请银行贷款,故而借用了被告张先生名义购买并申请了银行贷款。购房首付款138105元由我所出,之后所有的手续包括办理入住、偿还银行贷款均由我办理,后期偿还银行贷款月供都是我将钱款存入被告张先生的账户还款至今,月均还款1700元左右。诉争房屋所有出资均为我所出,所有手续均由我掌握,交纳首付款及月供还款的银钱收据及银行凭条也由我掌握。现房屋贷款已经结清具备过户条件,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请求判令二被告协助我办理甲市A区XX街XX小区5号楼302号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至我名下;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先生答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与我确实就诉争房屋签订过借名买房合同。
被告冯女士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998年我和被告张先生结婚,诉争房屋是在我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与被告张先生系母子关系,二人书写的证明没有我的签字,我对此证据亦不知情,该借名买房的证明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法院查明
原告杜女士与被告张先生系母子关系,被告张先生与被告冯女士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1998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坐落于甲市A区XX街XX小区5号楼302号房屋即诉争房屋所有权人系被告张先生,该房于2001年以被告张先生名义购买,购买时申请银行按揭贷款,贷款已于2015年12月25日还清,诉争房屋抵押登记于2016年1月13日注销。
四、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杜女士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律师认为: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诉争房屋系2001年购买登记在被告张先生名下,属被告张先生与被告冯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杜女士以其与被告张先生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为由主张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原告杜女士与被告张先生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即《证明》中并无被告冯女士签字,故二人签署的该借名买房合同对被告冯女士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亦不能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被告张先生的行为是二被告的共同意思表示,自己属善意第三人。现被告冯女士作为诉争房屋的共有权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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