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陷入僵局?7招“追加”让你绝处逢生(一)
发布日期:2019-05-22 作者:姚雷律师
第一招:追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案例
保洁员任某系进京务工人员,经老乡介绍前往北京某保洁服务中心就业,但该服务中心拖欠任某工资,无奈之下任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该服务中心支付拖欠任某的工资款共计11000元。任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保洁服务中心。执行中法院经调查,查明该保洁服务中心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能力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在工商局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任某的工资款眼看打了水漂,来京后还支出大量生活费,辛辛苦苦打工收入却无处讨要。正在任某绝望时,执行法官向任某释明,执行中查到该保洁服务中心系投资人张某出资5万元注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任某随后向法院申请追加张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执行裁决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某保洁服务中心为无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张某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业主,故裁定追加张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法官释法
被执行人系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投资人以其财产清偿债务。如果被执行人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时,不必申请追加,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本案中,该保洁服务中心在无能力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下,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业主,张某应以其个人财产,对裁决书确定的北京某保洁服务中心所负义务承担责任,故裁定追加张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可执行张某个人的财产用以支付所欠任某的工资款。
第二招:追加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案例
朱某向北京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转入投资款300万元,到期后该投资管理中心未付利息亦未如约返还本金。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该投资管理中心返还朱某投资款300万元。执行中该投资管理中心早已人去楼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该投资管理中心的工商档案显示,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商道公司,朱某遂向法院申请追加商道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执行裁决庭经审查,查明该投资管理中心企业性质为有限合伙企业,商道公司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故裁定追加商道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法官释法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该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商道公司系被执行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则商道公司系普通合伙人,应对朱某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招:被执行人是法人分支机构 可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
案例
某科技公司北京分公司欠付租金三十余万元,业主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发现该北京分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而且找不到任何人。业主向执行裁决庭申请追加该科技公司。执行裁决庭审查后裁定追加该科技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法官释法
被执行人系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但是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本案中,查明该北京分公司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系某科技公司的分支机构,因该北京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相关债务,业主申请追加某科技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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