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有道,千万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
发布日期:2019-05-22 作者:姚雷律师
微信禁止代购医疗物品
日前 ,江西省西湖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对擅自销售美瞳的网店店主盛某提起公诉。原来自2015年盛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条件下,在淘宝网店“海外代购超市”购进美瞳产品,并在网络平台对外销售,非法获利1万多。
盛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对医疗器械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根据该条例,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而美瞳属于属于医疗器械产品,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在获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销售。
微信禁止销售美容针剂产品
江湖上流传着这么一句话:女人和孩子的钱最好赚!这话仔细分析来也是有道理的,毕竟实践证明一切。在朋友圈卖的最好的产品应该要数各种美容产品了吧!然而从事微商行业的朋友们也要注意了:一般你们在微信朋友圈卖美容针剂,肉毒素,玻尿酸,水光针等属于药物受到监管,其中绝大部分产品没有经过食药监总局批准,未经批注的药物在国内市场上流通,一般被认定为假药,在明知销售的药品并未取得国家药监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仍向他人销售并注射药物的情况,将有可能构成销售假药罪,在不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进行代理销售,也涉嫌非法经营罪。
微信禁止销售烟草
吸烟有害身体健康,而未经许可销售烟草也是不被法律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因此,在微信上擅自出售烟草专卖品等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烟草专卖局有权依法进行查处。而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局依照《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里我们要提醒各位:微商有道,千万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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