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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贪工作风险成因与预防体系构建

发布日期:2019-05-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了高速发展,与此同时党的执政环境也面临新的形势,特别在社会转型期的新时期,各类社会矛盾凸现,所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复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也面临着巨大的执法办案风险,特别是在反贪查案工作中,反贪查案风险已成为制约贪污腐败案件侦查的不稳定因素。因此,针对当前我国反贪查案工作中的风险,有必要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一、反贪查案工作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 一) 主观方面的原因
  
  1. 反贪查案人员风险意识较弱
  
  查案人员在具体的查案过程中仅围绕案件本身进行问讯与取证,而未过多的考虑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风险因素,以及风险因素是否会引发风险事件,例如群体性事件等,以及风险事件是否对政治与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等。
  
  2. 反贪查案人员业务素质问题
  
  该问题主要体现在查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未遵纪守法,采用一些违纪违规手段收集证据; 或者所收集的证据不完整,使得案件无法定性,使整个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风险。
  
  3. 反贪查案人员职业道德问题
  
  该问题主要体现查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在办案过程中泄密,或者将反贪案件办成关系案、人情案或金钱案。
  
  4. 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增强
  
  近年来我国积极加强司法宣传,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使得犯罪嫌疑人能够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当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情况时,犯罪嫌疑人能够通过法律武器提出控告与申诉。
  
  ( 二) 客观方面的原因
  
  1. 反贪查案工作公开机制不够完善
  
  由于贪污腐败案件对政治与社会均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检察机关在查案过程中通常采取保密机制,对查案工作进行不公开处理。当引发风险事件时,例如群体性事件一般检察机关也讳莫如深,导致许多风险事件无法妥善得到解决,事件影响的范围与危害也越来越大。
  
  2. 反贪查案工作风险防控缺乏长效机制
  
  目前采用的反贪查案风险防控机制缺乏动态性,以及在风险预防、风险事件化解等方面也存在严重不足,并未形成多部门联动的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当产生风险事件时会造成处置措施不当,扩大了风险事件所造成的范围与危害。
  
  3. 反贪查案工作具有特殊性
  
  反贪查案工作中的犯罪嫌疑人通常具有社会关系复杂的特点,而且贪污贿赂过程也具有隐蔽性,给查案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难度。
  
  二、传统反贪查案风险防控机制的缺陷
  
  ( 一) 传统反贪查案风险防控机制的不足
  
  通过对检察机关传统反贪查案工作模式来看,在指导思想、查案取证、查案风险防控手段、风险防控意识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从指导思想方面分析,当前检察机关的反贪查案工作往往忽视贪污腐败案件对社会、政治等方面的影响,而仅仅只是根据法律手段惩处贪污腐败行为; 从查案取证方面分析,传统的办案方式采取的是“由供到证”的模式,在办案初期更多的关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达到查案效果通常会“疲劳审讯”,甚至还有“逼供”的情况发生; 从查案风险防控手段方面分析,当前检察机关当出现查案风险事件时,采用的手段包括封杀、压制与删除等,采用这种方式简单粗暴,但却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查案风险,并且会引发新的风险; 从查案风险防控意识方面分析,查案工作人员通常只考虑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完整等方面,并未考虑案外等诸多因素,并且缺乏相应的风险防控意识,通常仅靠个人经验主验进行分析与判断。另外,传统反贪查案风险防控机制并未根据风险事件产生的原因来划分风险责任,使得风险责任通常由查案人员承担,而对整个案件具有决策权的领导则承担风险责任较少,具有风险责任划分不合理的问题。
  
  ( 二) 反贪查案办案模式落后
  
  反贪查案过程中的重心一直以来是如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使得部分检察机关在反贪查案过程中办案人员通常是采取诱供、逼供、疲劳审讯等方法来获取“口供”,而不是利用先进的侦查技术来获取各种有利的人证或物证。当前这种落后的反贪查案模式,不仅使反贪查案工作限入了被动,同时也给检查机关的司法公正性带来了负面影响。例如 2011 年某检察院反贪局在查处该市某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冉 XX涉嫌受贿案件时,办案人员对冉 XX 进行疲劳审讯、体位受限等躯体刺激,同时结合精神刺激等手段,使冉XX 非正常死亡。另外,在检察机关进行反贪查案过程中还存在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逃逸等情况发生,从而也引发了办案风险。伴随着网络的发展,部分犯罪嫌疑人家长通过网络、自媒体等渠道发布一些检察机关诱供、逼供或违法取证的网络文章,给检察机关的司法公正性也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三、构建反贪查案工作风险防控机制的意义
  
  ( 一) 有利于提高反贪侦查工作效率,节约司法成本
  
  反贪查案工作中构建风险防控机制,能够使侦查机关果断的采取各类措施消除工作中的各类风险,动摇犯罪嫌疑人的对抗,使案件能够快速找到突破口,从而能够提高反贪侦查工作效率,缩短办案时间,从而也节省大量的司法成本。
  
  ( 二) 有利于更好地打击贪污贿赂犯罪
  
  构建反贪查案工作的风险防控机制将解决反贪查案工作中的诸多不确定因素,使得反贪侦查机关能够加大力度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并进一步深化反贪查案工作,有利于更好地打击贪污贿赂犯罪。
  
  ( 三) 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构建反贪查案工作风险防控机制将降低反贪查案工作中的各类风险,将有效提高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期待; 同时通过规范执法,能够妥善应付贪污腐败案件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使广大人们群众能够理解与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从而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四、构建反贪查案工作风险防控机制的策略
  
  ( 一) 构建反贪查案工作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反贪查案工作的风险防控不仅要妥善处理发生风险事件的救济工作,同时要建立一种长效的风险防控机制,覆盖风险预防、风险事件处置、风险化解等众多方面,即建立“事前预防、事后解决”的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在该机制的指导下,反贪查案工作人员应在办案过程中梳理整个案件所存在的风险因素,包括举报人信息、案件背景、犯罪嫌疑人社会关系等,同时应用先进的侦查工具与技术对各个风险因素进行精确分析,对办案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点进行风险评估,对容易引发风险事件的因素应进行事先预防,即在引发风险事件前进行提前处置,从而可有效降低办案过程中所引发的风险事件对整个案件,乃至整个社会的影响。
  
  另外,还应对整个反贪查案工作的流程进行梳理,制定规范化、流程化的查案程序,具体包括反贪查案流程、案件线索管理、查案安全管理等程序制度,使查案人员在查案过程中都有章可循。
  
  ( 二) 提高反贪查案人员的风险防控意识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反贪查案过程逐步走向透明公开化,办案人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必须树立正确的风险防控意识。首先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反贪查案人员的风险防控意识的培养,通过教育培训等干预手段加强查案人员对风险防控的认识,形成公平、公正、文明的执法理念; 其次要更新查案人员的执法理念,树立良好的职业操守,严厉杜绝办关系案、金钱案的情况; 同时要改变查案模式,要提高审讯技巧、查案技巧,要科学合理的应用新的侦查技术与工具,从而有效的规避查案风险。
  
  ( 三) 建立分阶段的风险防控策略
  
  反贪查案工作不同阶段的风险因素存在差异,因此可建立分阶段的风险防控策略。线索受理、初查阶段要必须对举报的线索进行及时、果断的调查,并要注重初查的保密性。讯问、询问阶段应杜绝逼供、诱供的情况,并建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并规范讯问、询问用语; 扣押、冻结阶段应规范法律手续与文件,并定期对扣押、冻结钱物的核对、清理与专项检查; 舆情应对阶段应配备专业的网络舆情管理员,正确引导与宣传反贪侦查案件。同时检察机关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门户信息网站、权威性网站等渠道及时向公众传递反贪查案进展及结果,保持信息公开透明。
  
  ( 四) 构建反贪查案风险防控应急处理机制
  
  当前在反贪查案过程中出现风险应急事件时,应急处理机制采用一般的应急处理预案进行,导致许多风险事件未及时得到妥善处理,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因此,应构建应急处理机制。首先应建立风险应急事件处理小组,由专业的应急事件处理人员对风险事件进行预判,对事件等级进行科学评估,然后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机制进行处理。另外,风险应急事件小组可根据常见的一些风险事件,建立风险事件处理预案,对于一般类型的风险事件可根据预案进行立即处置; 其次,要全面实时的收集风险事件的动态变化,并形成信息反馈与上报机制,从而使得风险应急事件小组能够根据事件动态变化制定合适的处置方案。同时,要根据民众需求,及时公布事件动态,引导舆情,将各种不当舆论能够及时得到扼制。
  
  ( 五) 构建反贪查案风险防控保障机制
  
  一是要落实查案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反贪查案的安全防范工作,使犯罪嫌疑人能够在各阶段均得到严密的监控。同时加强办案安全监督工作,形成法警与反贪相配合的检警联动机制。二是建立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应根据案件的风险责任对所引发的风险事件进行追责; 三是完善风险化解机制,应审时度势、因地制宜的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形成多元化的风险化解方案。
  
  另外,还需要健全诉讼引导侦查机制等。
  
  [ 参 考 文 献 ]
  
  [1]邵兵。 检察机关反贪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J]. 法制与社会,2015,20: 206 - 207.
  
  [2]向炼。 基层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初探[J]. 法制博览,2015,3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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