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9-05-22 作者:110网律师
答:虽然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是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这一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因房地产公司应告知而未告知,致使购房人多支出的交易成本或者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部分。
一、房地产公司告知购房人房屋中铺设有公共设施是应尽义务。房地产公司在与购房者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买卖时房屋未建成。对此,房地产公司在预售房屋时应如实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的翔实情况。关于房屋中铺设公共管道,房地产公司应否告知购房人问题,通常情况下铺设公共管道的房屋,就是被人们称为管道间或者是管道层的房屋,一般情况下该类房屋层高比其他楼层高,或者是在房屋内部冇明显的掩盖凸起的部分。我们认为,不管房屋中的管道是否进行过装修,是否影响房屋居室的使用和美观,房地产公司在出售该类房屋时,均应履行告知义务。该问题绝不能以房地产公司所说的房屋中的管道亦进行了局部装修,不影响房屋居室的使用和美观为标准认定是否应履行告知义务,而应以通常人们对此问题的普遍认识及案件的实践情况进行认定。尚且房屋中铺设公共管道不仅在视觉上会有影响,可能还会有噪声及使用过程中对管道修理等给房主造成一定的影响。另外,从房地产公司在交付房屋之前通知购房人所购房屋铺设有公共管道行为来看,房地产公司亦认为房屋中铺设公共管道应告知购房人。
二、不能以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管道内容约定为由,免除房地产公司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6条、第42条均规定了从事民事经济商业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意味着善意诚信的交易道德。在民事活动中,讲求真诚,恪守信用,不得有虚假和欺诈行为是人们在商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法律义务。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当事人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亦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处理争议,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综上,虽然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2款,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实或者有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来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王林清 郭燕枝 杨心忠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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