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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签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9-05-23    作者:张梅律师
员工拒签劳动合同


王小姐自述于07年1月1日到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没有和王小姐签订劳动合同, 08年7月公司发放一份主要内容为空白的劳动合同让王小姐签字,王小姐不同意签并在劳动合同第一页写下“无言”并落下签名和日期。08年9月公司以王小姐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随后王小姐诉诸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从08年2月开始计算的双倍工资差额和1个月工资的代通金及2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该案未经仲裁审理直接诉诸法院。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原告于07年1月1日入职被告处,被告既未及时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能在《劳动合同法》宽限的一个月内与原告补签劳动合同,被告主张曾多次要求原告补签劳动合同,而原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但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的成立,故被告理应承担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应法律责任。但根据08年7月原告在劳动合同第一页上写了“无言”并拒签劳动合同,表明原告拒签劳动合同没有正当理由,至于劳动合同存有空白之处也不是原告拒签的正当理由,因为劳动合同内容本应由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填写,如果因为协商不一致也不应该写“无言”。因此原告应对双方08年7月以后仍未签订劳动合同承担过错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应书面辞退劳动者但应支付劳动者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法律没有规定单位在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情况下还要提前1个月通知解除,所以对代通金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应支付原告从08年2月至08年7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和2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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