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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怠工维权 该怎样处理呢?

发布日期:2019-05-23    作者:张梅律师
导读:实践中,有些员工会采取怠工、停工、静坐、大横幅闹事等扰乱社会经营管理秩序的方式维权。那么对这类情况该怎样处理呢?劳动者怠工维权 该怎样处理呢?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基本案情 员工怠工维权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引纠纷
孟某系某包装公司一名操作工。2012年5月26日,某公司因所租厂房于6月30日到期,遂向该厂员工发布《厂房租赁届满后员工安置方案》,或调至吴江总厂工作,或调至搬迁后的新区工厂工作,公司承诺为员工提供宿舍或上下班班车。员工对此不满,后陆续出现部分员工怠工、堵门等扰乱生产秩序行为。2012年6月15日下午,相关员工再次静坐堵门且不听警察喊话,最终孟某及其他堵门员工被强制传唤至公安机关。事后,某公司在劳动、公安部门的参与下就孟某等员工堵门事件的处理召开会议,会议听取员工意见后决定:涉事员工可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回吴江总厂工作;如不愿继续履行并主动离职,按工龄支付一定补偿金;对前述处理均不接受,则解除劳动合同。因孟某要求解除合同,某公司遂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孟某为此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员工怠工维权超过法律限度 法律对此不予保护
法院认为,某公司依据《员工守则》对孟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妥,无须支付赔偿金。
律师说法 怠工维权 该怎样处理呢?
劳动者对公司作出的调整岗位、薪资或工作地点等影响其权益的行为产生不满,应通过与单位协商、向劳动部门投诉或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问题得到解决前,劳动者仍应秉持认真负责的态度继续履行工作职责。选择采取擅自停工、怠工等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进行“维权”,其手段明显超出了法律应予保护的范围,违反了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循的勤勉、诚信原则,故法律对此不予保护。
就本案而言,孟某采取的怠工、堵门等维权手段明显超出了法律应予保护的范围,且客观上违反了《员工守则》的相关规定,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勤勉、诚实信用原则,并且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扰乱了公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某公司解除与孟某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无须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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