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应优先于劳动合同期限
发布日期:2019-05-23 作者:姚雷律师
服务期是指由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或者在服务期协议里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期限。
服务期不同于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无需用人单位履行特别义务即可约定,而双方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未必一致,可以短于劳动合同期限,也可以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当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时,应当优先适用服务期约定,因为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应当优先于劳动合同期限这种一般约定。对此,《劳动合同法》第2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因此,本案A公司与张某所约定的服务期和违约金是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仲裁裁决后,张某与公司再次协商与沟通,张某主动回到A公司工作,公司也将张某每月工资调整为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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