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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商业模式下的传销风险

发布日期:2019-05-23    作者:姚雷律师

互联网时代下,传销活动也从传统的线下拉人头,通过发展人员或者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等获得报酬的方式,逐步转移到了线上,在互联网上形成了更加隐蔽、手段更加新颖的新型传销,充满迷惑性,难以区分。本文以“云集微店”为例结合微店中已有商业模式,将新型传销手段结合法条予以剖析,从而使读者能够更加清晰辨明传销的性质与界限,避免误入深渊,对传销保持高度警惕。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范例简述

“云集微店”App于2015年2月上线,设定网络微店运作模式为:每人缴纳一年365元的平台服务年费,可以成为“云集微店”的店主,成为店主后,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加入成为新店主。根据当时制定了晋级制度,一名店主直接发展30名新店主和间接发展130名新店主加入,方可成为导师;导师团队招募店主人数达到1000名,可向公司申请成为合伙人或者育成合伙人,使相互之间形成上下线的关系。

上下线层次模式分为两种:①公司——合伙人——导师——店主;②公司——合伙人——育成合伙人——导师——店主。当事人设定现金利润分成方式为:每加入一名新店主,对应的合伙人、导师以培训费的名义分别可获得70元、170元,以此获取利益。

同时,“店主”如果在“云集微店”消费购买商品,则对应的“导师”和“合伙人”均可以得到公司返还商品销售利润的15%;店主邀请新店主加入消费后,所对应的“合伙人”和“导师”也可以获得返利。

在此模式下,云集微店在2017年被监管部门认为与《禁止传销条例》冲突,杭州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做出了958万元的行政处罚。云集微店在天价罚单后,改变模式后:调整后的模式变成了三个层级:经理—主管—店主。

云集微店调整模式后,仍旧有许多人认为其依然是:经理从下线即主管和店主的缴费计酬,主管从下线店主的缴费中计酬,本质还是和传销差不多。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一方面,云集微店提高了商品流通效率,创造了真实的社会价值;另一方面,云集微店一直按照补贴市场、亏损经营的互联网创业模式在运作,平台并没有在过去的经营活动中牟利,反而投入巨大。因为这种晋升机制本身的目的就是要分阶段、分不同层次的模式鼓励大家去成为上一级,这是典型的团队计酬模式。这样的三级分销模式是否属于一种直接针对消费者的“商品或服务”,均不甚明确,故仍存争议。

笔者观点

如何认定某种模式是否属于传销,笔者认为不仅要从形式上,更应该从实质上去把握。

1、形式上,传销是通过拉人头方式,建立多级分销(一般在三级以上),以高大上的新型商业模式(一般冠名“创业投资”、“资本运作”“在线投资”“原始股投资”“私募基金”“慈善救助”“爱心互助”“消费养老”) 为名,进行诱导投资者或会员,设下骗局,在以团队计酬模式,依据各层级之间依据彼此发展的下线的所谓“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

2、从实质来说,传销本身所得利益非法,仅是以“合法”形式进行伪装,获得非法利益。

平心而论,任何产品和服务依据市场规律,其利润总是在一定合理的范围。如全部用于分销层级的总体利润与行业内的平均利润相符,则不涉及违法。

反之,如果营销的利润来源不在于商品或服务本省,而是依靠拉人头的会员费或销售产品所获得的显失合理性的暴利,则该种分销层级制度,就是一种“庞氏骗局”。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互联网时代下,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对于任何新型的商业模式,如实质上无法有着合理的商业模式和利润来源,形式上又有着多级分销制时,应当谨慎参与,避免误入传销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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