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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订立遗嘱的遗产如何继承

发布日期:2019-05-23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孙某1称,我们的父母也就是被继承人孙某4与苏某系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子女三人,即女儿孙某2、长子孙某1、次子孙某5。孙某4于2001年去世,苏某于2004年去世,孙某5于2017年10月去世,孙某5的妻子是刘某,女儿是孙某3。孙某4、苏某去世后遗留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楼房一套,这套楼房是孙某1父母出资购买,系孙某4和苏某夫妻共同财产,产权登记在孙某4名下。孙某1父母在世时,未对上述房产订立遗嘱。父母去世后,三名子女之间也未对房屋进行分割,且该套房屋由孙某5对外出租,房屋租金全部由孙某5收取。2017年孙某5病逝,此后孙某1与孙某2、刘某、孙某3协商上述房屋继承分割问题未果。孙某1认为,作为被继承人孙某4、苏某的法定继承人,上述房产应有孙某1三分之一的份额。刘某、孙某3作为孙某5的继承人享有转继承的份额。
  2、被告辩称
  孙某2辩称:同意涉案房屋产权变更至孙某1名下,按照房屋总价值,在扣除20万元墓地款后由各方当事人按照法定继承份额进行继承。
  刘某辩称:不同意将涉案房产变更至孙某1名下,刘某主张将房屋变更至孙某3名下,由其出售并扣除20万元墓地款后按照法定继承份额进行继承。
  孙某3辩称:要求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孙某3名下,由其负责对房屋出售并扣除20万元墓地款后按照法定继承份额进行继承。
  二、法院查明
  孙某4与苏某系夫妻关系,生有长女孙某2、长子孙某1、次子孙某5;孙某5与刘某系夫妻关系,生有女儿孙某3。在孙某4与苏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4于1995年11月14日取得北京市海淀区xx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孙某4于2001年2月27日因死亡注销户口;苏某于2005年1月16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孙某5于2017年10月7日去世。
  孙某1依法提交了证据,即孙某4死亡证明信、苏某户籍登记证明信;孙某5户籍登记证明信;户口本复印件等,刘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即房屋所有证复印件,经法院核对,法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孙某4及苏某除涉案房产外再无其他遗产需要进行继承分割;认可涉案房屋价值为270万元,同意按照该价值对房屋进行分割,并同意由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负担购买墓地的费用20万元,其余250万元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现在孙某4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房屋由原告孙某1继承所有,原告孙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付被告孙某2房屋折价款833300元,给付被告刘某、被告孙某3房屋折价款833300元。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认为: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公民可以依法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没有遗嘱,各方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
  本案中的孙某4和苏某去世后,其合法财产属于遗产,应由各合法继承人予以继承。因孙某4和苏某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孙某1、孙某2系被继承人孙某4的子女,其与孙某5共同对涉案房产各享有三分之一的继承份额,由于孙某5晚于被继承人孙某4去世,其享有的继承份额,应由其妻子刘某与女儿孙某3共同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孙某1系孙某4第一顺序继承人,孙某3对涉案房产享有的继承权利系承继自孙某5,故法院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孙某1名下。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房屋价值270万元,并同意由取得房屋一方负担20万元墓地款,其余250万元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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