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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过户车辆肇事如何规避责任?

发布日期:2019-05-23    作者:张颖律师

法律规定都是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其中《侵权责任法》和《最高院的复函》意见一致,即登记所有人不承担责任,由实际所有人承担责任。而《最高院的复函》与《最高院民一庭意见》则是截然相反,《最高院民一庭意见》中规定在一定情形下,登记所有人需承担责任:一是涉案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时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因登记所有人又未能办理交强险的变更,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实际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文案例的裁决即属于此种情形;二是登记所有人未履行登记协助义务或者容忍、许可实际所有人以其名义运行机动车的,登记所有人应当与实际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

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2001年12月31日)

《批复》中进行了明确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3.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2008年)

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车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机动车已经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经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2)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交强险的变更手续的,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实际所有人)承担无过错的连带赔偿责任;

(3)机动车虽已经实际交付,但是登记所有人未履行登记协助义务或者容忍、许可实际使用权人(买受人)以其名义运行机动车的,登记所有人应当与实际所有人(交通事故责任人)就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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