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贷款未批准,谁来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9-05-24 作者:张颖律师
去年3月初,王先生瞅准了位于本市番禺路的一套商品房,并与房主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145万元,任何一方如因违约导致交易未完成,将以总房款20%的比例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在双方商议购房事宜的过程中,王先生陆续向张先生支付3万元作为定金。
同年6月,双方约定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时间临近,王先生却不见了踪影,张先生在几经联系无着的情况下只得向其发出催告函,告知将在催告期满后解除双方合同,并按双方事先的约定追究王的违约责任。
时间又过去一个多月,王先生依然未露面,于是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7.6万元。
庭审中,张先生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让承办法官心生疑问。如果以145万元房款的20%的比例计算违约金,在扣除王先生已支付的3万元之后,所得出的数额与张先生主张的17.6万元并不相符。
在法官的再三追问下,张先生道出隐情。原来,在145万元的合同价之外,双方私下商定的房价实际是103万元。之所以"做高"房价,是因为王先生在买房时十分看好这套房子的升值空间,但又不想动用手头上的资金,于是便与张先生协商,在合同中"做高"房价,以此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用以支付首付款及剩余房款。尽管"做高"房价会导致交易税费的相应增加,但在房价节节攀升的市场背景下,王先生仍觉得这是一笔只赚不赔的买卖。然而事情的发展并非王先生预想的那么顺利,他"空麻袋背米"的美梦最终落空。
法院认为,张先生和王先生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王先生在支付了3万元定金后,并未按约同张先生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构成违约,根据张先生提供的催告函内容,其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所主张的违约金并未超出合同约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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