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破解微信密码骗取钱财 被告人获刑两年
发布日期:2019-05-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某于2018年11月,通过破解被害人张某微信密码的方式,登录张某微信账号,将该账号绑定的银行卡内人民币1600元转入张某微信零钱,后转出至常某自己的银行卡账户。次年1月,常某登录张某微信账号并冒充张某,以购买钢琴缺钱为由向张某微信好友发送“借款”信息,被害人崔某、戴某、崔某华被骗取17864元。2018年12月,常某用同样方式破解被害人商某微信密码,转走商某银行卡内37886元,次年1月冒充商某骗取商某微信好友彭某、马某、樊某等12人共计人民币56200元。以上钱款全部被常某用于充值网络赌博游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财物,数额较大;冒充他人身份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冒充他人身份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分别构成盗窃罪、诈骗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决定对其所犯盗窃罪、诈骗罪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认定常某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法官提示:
本案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常某并非网络黑客,且与被害人关系并不熟悉,两次破解微信密码得逞,均是简单操作的结果。因常某本人的微信用户名与密码一致,便联想其他人存在同样情况,于是通过对自己朋友圈好友一遍一遍的机械尝试,获得了犯罪机会。这凸显了部分网络app用户在密码设置方面安全意识不足,法官建议大家尽量不要以个人信息设置密码,对“陌生人好友”提高警惕。此外,对好友发来的涉及财物的信息,一定要谨慎,可以通过视频、语音、与对方亲属联系等方式核实对方身份及借款的真实性。同时,法官建议青年远离赌博游戏,切勿沉迷赌博导致走上不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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