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扫黑除恶十八类罪之三:非法拘禁罪

发布日期:2019-05-25    作者:常相坤律师

一、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2、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主体要件:
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4、主观要件:
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过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常相坤律师辩护热线:18766118539
四、山东最新量刑标准:
犯非法拘禁罪,情节一般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到五年幅度内量刑;
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加10%到20%;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拘禁的,加10%到20%;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刘永军律师
山西太原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王骏凯律师
江苏无锡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