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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乐昌市一20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严惩

发布日期:2019-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5月23日,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集林等20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宣判,对3名主犯李集林、李集伟、李英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二十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余1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十五年不等,合计判处罚金169.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集林等为确立其家族的强势地位,达到称霸一方、攫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逐步形成了以李集林及其弟弟李集伟、儿子李英财等3人为首,李有财等12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长期盘踞在韶关仁化县黄坑镇及周边一带,集“村霸、林霸、赌霸、沙霸”于一身,在当地横行霸道、胡作非为,为群众所深恶痛绝。

  为获取非法利益,该组织以“协调关系”“维护沙场安保”“合伙入股”为由,强行插足当地采沙行业、敲诈勒索沙场经营者,李集林曾向沙场经营者要求一次性付清“安保工资”30万元。通过闹事等方式“强势”入股开设赌场,并采取暴力、胁迫或者聚众造势等手段大肆敛财。通过实施违法犯罪形成的威慑和影响,使李集伟得以连任村小组长,侵吞村集体资产,获取林地控制权后滥伐林木非法获利,滥伐林木总蓄积共计约6629立方米。为保障滥伐林木能顺利进行,该组织向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多次行贿。罪行暴露后,挪用村集体资金贿买或指使他人作伪证妄图逃避法律制裁。

  另据查明,该组织实施的插足采沙等行业、破坏林业资源,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滥伐林木、强迫交易、妨害作证、伪证、行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和经济、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集林、李集伟、李英财、邓隆、张福权、曾优发、李国有、李有财、伍孝福、刘益群、伍先良、骆金有、饶华端、卢平、邱立强无视国家法律,结成稳定、人数众多的犯罪组织,在李集林、李集伟、李英财的组织、领导下,其余人积极参与,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将所获取的部分经济利益用于维系该犯罪组织的运转,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中李集林、李集伟、李英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按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处罚。邓隆等12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按所参与的犯罪予以处罚。李帝良等其余5人应按照所参加的滥伐林木、妨害作证、伪证等犯罪分别予以处罚。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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