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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违反交通法规被判刑还要赔偿巨款!

发布日期:2019-05-27    作者:王丽侠律师
有车人士常常会感叹,如果出现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要承担的责任太多了!其实不然,行人一样需要承担很大的责任。今天,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个案例,一起来看!
一、案情介绍
20181261735分许,被告人谢某在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环城南路机动车道南车路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由北往南步行闯红灯横穿马路,与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由东往西行驶的男子邓某相撞,双方倒地,两人均受伤,电动车毁损。行人事发后往西方向逃匿,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摔倒后就不醒人事。1746分,路人报警,但被害人邓某最终还是因受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二、分析说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本次事故中,谢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邓某因交通事故头部撞击钝性物体面,导致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继而引发颅内压增高,压迫延髓呕吐中枢及生命中枢,咳嗽等反射减弱,呕吐物吸入呼吸道阻塞支气管引起窒息死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谢某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17万余元。
法律是公平的,只要是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他人权益,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论是机动车主还是行人,注意交通安全应作为第一要义,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影响的不止是一个家庭。万万谨记,你的安全牵挂着无数亲友的心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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