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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死人”是否担责?法官提醒:需区别对待

发布日期:2019-05-28    作者:李丹律师
不久前发生的电梯劝烟案一度引发热议,因争吵后情绪激动诱发死亡的案例时而发生,那么在法律实践过程中,两人吵架,一方因激动发生意外死亡,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责任?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类似纠纷。

  王某与徐某系同事关系,因工作分歧,双方发生争执。事后,王某独坐时突然晕厥,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不幸发生后,王某的家属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王某与被告徐某沟通工作事宜与其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事发前,王某与徐某从同一家保安服务公司被派遣至一家电子公司工作。2018年1月9日,二人因工作原因发生争吵后,王某情绪激动。“我担任保安领班,当晚6点50分左右,我安排他到三号门值班,他不愿意。”庭审中,被告徐某陈述,在拒绝其工作安排后,王某就端了一张椅子坐到门卫室外面两三米的地方,直到晕倒。

  病历单载明,120医务人员赶到现场检查发现,患者无呼吸,无心跳,立即予心肺复苏,并急送医院,有既往冠心病病史。经诊断,系呼吸心跳骤停,心源性猝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经积极抢后于当日晚间死亡。

  王某的母亲、妻子及两个儿子一起将徐某诉至法院,认为王某的死亡与被告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要求其承担原告损失共计120万元的三成赔偿责任,即40万元。

  庭审过程中,王某的儿子陈述,父亲有7至8年冠心病病史,一直在服用药物治疗。事发后派出所调取的监控他们也都看到,王某与徐某在理论事情,由于只有画面,只看到双方用手比划,嘴上像是在争论什么,时间大概在五分钟左右,期间双方没有发生任何肢体接触。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确定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徐某与王某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徐某是否存在过错。

  首先,事发时的监控视频中未显示双方之间发生过肢体冲突,根据询问笔录,事发时被告徐某正在与王某沟通工作事宜,王某对被告安排的工作岗位不满意,被告告知王某“你想去哪个门就去哪个门吧”,王某遂去了其工作岗位,后身体不适,整个过程中被告徐某未有任何不当行为。

  其次,被告徐某与王某沟通工作事宜本身不会造成王某死亡的结果。王某自身有7至8年的冠心病病史,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二人沟通工作事宜与王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徐某没有侵害王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徐某在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对王某安排工作事宜,不存在加害王某的故意,徐某对王某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于是最终判决如上。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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